公司負責人換人,勞工不留任,勞工可以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嗎?

志明在兩光補習班服務已20年,今日老闆宣布,將換新的老闆經營,

新的團隊會個別跟老師約談去留問題。老闆說留下的年資歸零,這樣合理嗎?

一、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二、勞動基準法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是什麼意思?一般的解釋上是指:

(1)事業單位如果是公司組織,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例如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事業單位的所有權 (所有資產、設備) 因移轉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而言。

雇主如果是公司組織,則公司負責人變更,並不是勞基法第20條所說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勞工的雇主仍然是原公司,雇主主體並未變動,工作年資仍然繼續,沒有所謂「留用」或「不留用」的問題。勞工如果因為公司負責人變更而要離職的話,並不能以勞基法第20條為由請求資遣費。

(2)事業單位如果是獨資或合夥事業,該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變更而言。勞工的雇主如果是獨資或合夥事業,該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變更,即屬勞基法第20條所稱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綜上所述,可分為幾種情況

1.如果勞工未被留用,舊雇主應該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按其工作年資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

2.如果勞工被留用,也同意留用,就不須給予資遣費,原有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3.如果勞工被通知留用,但不同意留用,因涉及勞工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若勞工不願繼續留用,應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原雇主給付資遣費,或由原雇主以勞基法第11條第1款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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