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違反著作權案件

當事人是某美容業者的前員工,後來自行開業,並經營同業美容工作室。卻因此被前僱主提告,指控她未經授權重製並使用「設計圖」作為店內裝修,涉嫌侵害著作權。

當事人委託設計師製作的設計圖,並非前僱主的著作財產權。

關鍵點:
經由我們的洪家駿律師專業分析與辯護,成功向法院提出兩大主張:

當事人委託設計師製作的設計圖,並非前僱主的著作財產權。

提告案件事實發生於109年,卻遲到112年才提告,明顯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告訴期限。
最終,法院採納這兩項主張,當事人無罪獲判!

法律問題不可怕,找對人來解決才是關鍵!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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