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現,屏東潮州的河濱公園公廁內,竟有人利用公廁插座透過延長線為私人電動機車充電。據網友反映,該名人士為了延長電線距離,還特地使用了延長線,並將電動機車藏匿在暗處以避免被發現。這種行為已經出現多次。
有網友在臉書「屏東縣潮州鎮」社團分享這一情況,指出在民治溪畔的獅子公園內,這樣的情形並不罕見。對此,有人留言認為,由於車牌明顯,車主很容易被查到,而且公廁內也設有監視器,應該很快就會找到肇事者。也有網友批評該行為是「貪小便宜」,並指出這種行為已構成竊盜。
洪家駿律師表示,這一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並已通知電動機車的車主鄭姓男子到案說明。警方呼籲民眾不要因一時的方便而冒險,並強調將會加強公園的巡邏,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洪家駿律師表示,竊電罪依照刑法第320條、第323條規定,因為電力屬於能量的一種,歸類為動產的一部份,所以有竊盜罪的適用,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科刑的多寡會參酌刑法第57條關於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等,本件電動機車所有人倘若竊電犯罪事證明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檢察官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視其情節的輕微,倘若價值低微,有可能受罰金或拘役的宣告,倘若情節嚴重,如次數不只一次,價值不低,有可能科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由於竊盜罪是公訴罪,無法與被害人和解撤告,假如並無不得緩刑的事由,是有機會獲得緩刑的,而緩刑的條件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的規定,應取得被害人原諒或是和解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