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殯儀館約聘人員竟污辱女屍 判決出爐!

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一名約聘人員,涉嫌在遺體化妝室內對女性遺體進行不當行為,事件曝光後,該名人員被判刑,若希望避免監禁,仍需支付不小的罰金。

根據判決書,林姓男子曾任該管理處的約聘人員。2019年,林男在崇德殯儀館遺體化妝室巡邏時,發現一具女性遺體。基於污辱屍體的意圖,他不僅用手機拍攝死者臉部,還觸摸了死者的私密部位,並錄下畫面。事件曝光後,警方展開調查。

林男對其不當行為供認不諱,台中地院認為他利用工作機會污辱屍體,行為嚴重違反社會倫理道德。考量到他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最終判處林男6個月徒刑,並可易科罰金,同時沒收作案手機。若林男希望避免服刑,則須繳納約18萬元罰金。

洪家駿律師對此補充:

一、污辱屍體罪有無撤告空間?

答:污辱屍體罪法定刑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提告或告發即啟動偵查程序,即便是被害人不再追究,檢察官仍可依法進行起訴。

二、污辱屍體罪有無緩刑的空間?

答:污辱屍體罪法定刑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被宣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並無不得緩刑的事由(如曾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是有機會獲得緩刑的,而緩刑的條件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的規定,應取得被害人原諒或是和解等事宜。

二、為何這個新聞的案件,犯污辱屍體罪卻無法取得緩刑?

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很多被告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都會誤以為法院懷會再開庭審理,因此就會錯過「與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和解的機會」,所以在這個案子中,該名當事人因為沒有在法院做出簡易判決前,與被害人的家屬進行和解,從而法院也無從考量是用緩刑的相關規定,依法只能為有期徒刑的宣告,以示懲戒。

p.s.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檢察官針對被告已認罪或犯罪事證已明確的簡便起訴手段,且大多是針對「得宣告緩刑之案件」進行起訴,所以當事人通常會誤以為還會有法院開庭,但實際上大多數在不開庭之下就會判決有期徒刑,而導致當事人背負前科案件,因此建議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時候,可以諮詢專業律師,請專業律師在符合緩刑宣告的條件下,協助向法院遞出書狀聲請緩刑。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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