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搭計程車逃775元車資,竟要付出6萬元代價

根據判決書內容,去年6月,高雄一名化名小芸的女子在高雄某飯店搭乘計程車,抵達目的地後謊稱需要聯絡朋友拿車資(775元),為取得司機信任,甚至留下自己的健保卡和手機號碼作為擔保。司機同意她下車,但小芸隨即失聯。司機多次撥打電話確認均未回應,這才意識到遭到詐騙,並報警處理。

警方介入調查後,小芸起初否認犯行,聲稱自己經常搭計程車,根本不可能做出此類行為,還指控是前男友栽贓。然而,警方確認健保卡及手機號碼確為小芸本人所有,並查無前男友涉案的證據,檢方最終依詐欺罪起訴。

一審時,橋頭地方法院法官認定小芸犯下詐欺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並得易科罰金6萬元。小芸不服上訴,改口認罪並表示悔意,當庭向計程車司機鞠躬道歉,並賠償800元。

運將接受小芸的賠償,並表示不願再追究,請求法官從輕處理。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考量小芸有多項前科,包括詐欺、竊盜及毒品相關案件,但此次涉案金額不高,且她已認罪、道歉並賠償損失,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改判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日。

洪家駿律師對此表示:
詐欺罪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為最重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之罰金,此為「法定刑」之規定,即法官適用法律時,如果認為構成詐欺罪,可以在這個範圍內判處一個刑度,判處刑度的行為,又稱為「科刑」。科刑的輕重標準,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應審酌: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所以這個案件在第一審的時候,「否認犯罪」、「未與告訴人和解」,雖然只有詐騙幾百元,也會被認為犯後態度不佳,科以較重的刑度兩個月,並留下前科紀錄以示懲戒;相對來說,在第二審的時候「承認犯罪」、「與告訴人和解」,因為只有詐騙幾百元,所以撤銷改判罰金5000元,也不會有前科紀錄

晉凱小學堂:

何謂前科紀錄?

答: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是不是每個刑事案件都會有前科紀錄? 答:不一定,除了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或尚未判決確定情形不記載,另外如果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以及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也不會有前科紀錄。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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