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案件

在一宗確認本票債權是否存在的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將借款匯入其指定帳戶,否認存在借貸關係,從而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然而,經由我所創辦人洪家駿律師協助,並邀請當時協助辦理借款抵押設定的專業代書出庭作證,證明原、被告之間確有借貸關係及匯款至指定公司帳戶。

最終法院駁回原告請求,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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