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山福美吊橋驚傳意外,景觀平台木板斷釀1死4傷

13日下午四點左右,嘉義縣消防局接到報案,指稱在阿里山鄉山美村山之美餐廳旁的景觀平台上有5名遊客發生意外摔傷。消防局隨即派遣奮起湖、中埔、番路、以及阿里山分隊趕往現場救援。

據悉,該5名遊客(1男4女)在餐廳行經吊橋,準備前往景觀平台休憩時,疑似因木棧板脫落而墜落平台,導致當場受傷。消防人員抵達後立即檢視傷者,發現其中4人意識清楚,但受有不同程度的外傷,另1人則頸部受傷並伴有耳漏和骨折情況。傷者隨後分送至嘉義基督教醫院與聖馬爾定醫院接受治療,詳細事發原因仍在調查中。

嘉義縣長翁章梁得知消息後,指示文觀局全力協助阿里山鄉公所及受傷遊客家屬處理後續的醫療協助。文觀局指出,今日有44名團體遊客自苗栗出發前往嘉義阿里山遊玩,途中因景觀平台木棧板斷裂,導致5名遊客跌落地面,其中1名傷者經搶救不治身亡,另4人仍在醫院觀察,未受傷的遊客則安排至山美村周邊的民宿。

這處福美吊橋景觀平台原本是為88風災後所重建,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善款興建,並於民國100年5月捐贈予阿里山鄉公所,後續由公所負責管理維護,供遊客使用。

洪家駿律師針對此事件提供了見解與知識補充:

在這則新聞中,依照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及現行法院實務操作,此條文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又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設計或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管理之欠缺者,倘若阿里山鄉公所就其上所設置之木質棧板,於設置後,未妥善保管,即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且未為必要之防護措施,致使該公共設施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而言,就要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晉凱小學堂:

1.何謂「公共設施的國賠責任採無過失主義」?

答:即除非是源自於第三人之責任(如:在景觀平台與他人嬉戲不慎摔落地面),或是不可抗力責任(如::在景觀平台因為發生地震,不慎摔落地面),否則賠償機關均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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