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害己害人了,淺談毒駕刑責

1.俗稱「喪屍煙彈」的新興毒品,自去年在國內流竄,造成多起毒駕及重大死傷事故,其中新北年輕員警巡邏時,被使用依托咪酯(Etomidate)電子煙後逆向行駛撞死,震驚各界。法務部同步火速決議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3類新興毒品列為三級毒品,並在2個月內火速完成法制作業。行政院公告依托咪酯等3類列管為三級毒品,檢警調將依毒品罪全面查緝,未來只要製造、運輸、販賣可重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毒駕致死最重可判刑10年。

2.新北市警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因攔查可疑車輛,涉毒駕的女駕駛陳嘉瑩加速逃逸,流遭拖行300公尺後撞籍護欄不治。

3.台中市18歲白姓男子無照開著租賃BMW在北屯撞死72歲葉姓老翁,犯後堅稱「沒看到人」否認殺人犯行,但坦承認開車前1天吸食K他命,檢方依犯肇事逃逸、過失致死、殺人、毒駕致死等罪聲押獲准。檢方認白涉過失致死、肇事逃逸、毒駕致死和不確定故意殺人等4罪嫌,向台中地院聲押;台中地院訊問時,白男坦承吸食毒品愷他命後無照駕駛車輛致人死亡後逃,但否認有殺人的主觀犯意,法官考慮,白明知撞到人並發生事故,仍選擇逃逸,顯示有逃避追訴、審判的企圖,並可能逃亡,認為有羈押必要。

近來因「毒駕」造成的悲劇不只一起,修正的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條之3就規定了毒駕刑責,最重可處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0萬以下罰金;若10年內再犯,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萬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他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有相關罰則,貫徹對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政策,明確化違法要件。
行為人有第3款以外的其他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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