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水樂園狂拍!比基尼妹大崩潰 4男聯合壓制報案
根據新聞報導,台中后里一間水樂園,24日發生一起疑似偷拍案件,所幸被現場4名年輕人發現聯手壓制男子,而警方獲報也到場將男子帶回派出所,翻閱手機相簿,並沒有女遊客私密部位照片,只有她走過去的影片,所以認定不涉及妨害秘密,但是女遊客認為遭到性騷擾,因此警方函請社會局調查。
在馬路上被路人拍照,肖像權或隱私權會受到侵害嗎?如果覺得被拍照很不舒服可以算性騷擾嗎?
一、未經同意拍到人就算侵害肖像權?
1.「肖像權」雖然沒有被明文規定,不過民法第18條與第195條對於人格權的保障其實就包含者肖像權在內,基本在實務上會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便擅自製作、公開其肖像」就侵害了肖像權。不過還是要看照片上的辨識度,如果只是拍到背影或某一部位,可能就還不到肖像的程度。
2.依照拍攝時的情況跟目的不同,有時也不能算是肖像權的侵害,例如被拍攝者本來就屬於公眾人物,或是拍照時有公益性目的等等情況。
二、公共場合也別隨便亂拍
1.在公共場所拍照基本上不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隱私權規定在刑法第315-1條,以偷拍為例,必須要拍到「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才算是觸犯此條。
2.但在公眾場所只要拍的不是隱私部位就沒有問題嗎?當然不是。若拍照行為對別人造成不舒服的感覺,例如拍攝行為造成人心生畏、感受到敵意或冒犯,就會有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的可能。不過成立性騷擾與否也並非當事人主觀認定就算數,還必須要納入社會普遍的價值觀來綜合判斷。
三、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拍正妹錯了嗎?
這起爭議事件中,不知該名男子拍的是風景還是正妹,還是要看照片上的辨識度,如果只是拍到背影或某一部位,可能就還不到肖像的程度,完全不必擔心自己有違法的可能。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拍攝的對象是「人」,還是要詢問一下對方的意願,不然就算沒有刑責,也可能會被追究民事或行政責任喔。至於現場4名見義勇為的年輕人發現聯手壓制男子,也要注意是否有強制罪、傷害罪、搶奪罪的可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