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公開他人個資、侵害人格權 恐涉刑責及民事求償
民眾在臉書或其他社群媒體發表不滿或是喜怒哀樂等諸多情緒,不過除非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有法定原因,否則不當揭露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出他人的個人資料,顯有觸法之虞。律師建議如果有可能揭露他人個資的情況,不論是圖片或文字,務必適當遮掩、馬賽克或有其他避免他人可以辨識出當事人資料的作法,既可以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
據新聞報導王男僅因私人之不滿情緒,於無正當理由下逕行使用他人姓名、職業、電話及照片,明顯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法院判賠九十萬元;凡是有關自然人的身分資料,都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不論是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資,均屬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刑事可能面臨五年以下刑期;民事屬於侵權行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媒體針對有關公眾利益的個人資料部分,是否可以適度揭露?若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做出一些適度的排除,但所謂新聞自由並非等於記者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需經當事人同意來報導「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最基本的原則:合法及正當蒐集、蒐集目的明確、個人資料的正確性、應有當事人參與,讓當事人有更正刪除的權利。關於個人資料的新聞,亦應注重報導內容的正確性及蒐集個人資料來源的合法性,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新聞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