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假未歸、不算逃兵

逾假未歸、不算逃兵?

據新聞報導一名義務役疑因心情不佳,沒有按時回營區報到。
軍方在同晚證實已找回當事人,由家人及部隊幹部陪同返回營區,否認是逃兵事件,認此情況為軍人逾假未歸事件。
軍方強調離營滿24小時才算逃兵,趙男只是逾時歸營,關於因違反軍紀營規,將依調查結果適當懲處。趙男自述擔心本周期末鑑測表現,影響領取專業加給,才一時情緒不佳返家,經勸導後即返營;另趙男屬逾假未歸,不以逃兵論處。
據了解,趙姓役男原應在昨晚9點收假回營,7點左右駕駛家中自用車返營收假,另委託友人協助將車輛開回住家。原本車輛應交換為友人駕駛,不料,在友人下車抽菸的間隙,趙男竟又自行駕車駛離,友人打電話通知趙的哥哥,趙的哥哥立即反映軍方,展開搜尋。
軍方表示依照《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6日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即便6日內回營,仍需接受行政調查,若確認有逃兵意圖,軍方仍能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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