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陪偵」?
通常被警局或偵查隊通知到案說明到檢察官複訊完,由律師(辯護人)陪同,就是叫陪偵;也有些會細分階段,在警局、偵查隊由律師陪同做筆錄時,稱陪詢(因為司法警察);而警方職務報告送地檢署,會由檢察官進行複訊,此時就是叫陪偵。
二、什麼時候需要陪偵?
基本上涉及到刑事案件,就會被通知(書面或電話)去做筆錄,那會有哪些情況涉及到刑事案件呢?
1、被提出告訴或是告發。
2、現行犯逮捕(ex.酒駕、街上搶劫…等)。
3、警檢機關因重大案件循線調查,有相當的證據時。
三、陪偵時有什麼權利呢?
由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簡化):
1、犯罪嫌疑罪名。
2、持緘默權。
3、選任辯護人。
4、得請求調查證據。
四、需不需要律師陪偵?
因為警詢筆錄是案件開始的第一次筆錄,基於偵查不公開,律師也不能在此階段閱卷,故當作為被告被通知到警局或偵查隊作筆錄時,所為之陳述相關關鍵,對於未來再地檢署或刑事庭時,也幾乎都會引用此時的筆錄當作證據;再來,實務上有個「功能訊問」,係指犯罪嫌疑人經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拘提或逮捕之後,舉凡只要是在功能上相當於對犯罪嫌疑人為案情之詢問,不論係出於閒聊或教誨之任何方式,亦不問是否在偵訊室內,即應有告知義務之準用,而若踐行告知義務原則上均得做為證據。
所以委任律師到場,也可以避免此種訊問方式,也可以先與當事人討論,由律師從最一開始到偵查結束這段期間,律師也要能掌握整個案情,分析如何進行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