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逼我了
據新聞報導民眾檢舉,駕駛任意逼車、變換車道,還突然急煞,警分局近期接獲檢舉,審核後開出2萬4千元的罰鍰,還要加記違規點數3點,還可能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律師表示要成立違規,需要監視器或是行車紀錄器佐證。
一、什麼是惡意逼車?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惡意逼車的定義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行為。其中大致可分為 3 種類型:
1. 在無突發狀況下,行駛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在車道上
2. 以逼近或突然變換車道的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3. 以閃燈、遠光燈、按喇叭等方式,干擾前車行進
二、惡意逼車的處罰
惡意逼車危險駕駛行為,除了會有行政責任外,若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危險駕駛行為可處新台幣 6,000~24,000 元罰鍰,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如果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還會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
2.刑事責任
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以下罰金。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傷者,亦可能依規定加重處罰。
律師表示除了用路人的行車記錄器可以佐證以外,道路上的公用監視器畫面,也是一個重要佐證的原因。惡意逼車一但被舉發,除將依行政責任處以最低6000元的罰鍰,也會記上違規點數3點和吊扣牌照,如果嚴重還有刑事責任,按照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以罰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醒民眾開車上路還是要遵守法規,免得賠了荷包還得面對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