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錄影投訴客運司機「危險駕駛」 開口向國光客運討10萬「買斷影片」
日前有1對年輕男女晚上從台北搭乘國光客運到台中市,因認為搭乘的客運司機是在「危險駕駛」,事後向客運業者表示全程有錄下影片,要求該司機開除處理,且開口希望國光客運公司能出10萬元將該影片買下。
什麼是恐嚇?
行為人以口頭或文字等方式作出強暴、脅迫行為,只要可以影響對方的行動、內心想法,使被害人感到害怕,但還有其他可以選擇的對抗手段,還沒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就屬於恐嚇。
恐嚇取財罪:
依據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行為人為了將他人的財物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恐嚇的手段,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財物就是指有形的財產,例如:金錢、汽車等。
恐嚇未遂罪:
刑法是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未遂犯除非刑法有明文規定才會處罰。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上有處罰未遂犯的例外規定。行為人覬覦他人財產,並開始進行恐嚇行為後,即便未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仍有刑罰。
如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成立恐嚇罪的既遂犯或未遂犯?
行為人因為恐嚇行為而「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就是既遂。當行為人實施恐嚇行為,就已經達到著手的程度。如果行為人還沒進行恐嚇行為,只是在心裡構思,或準備恐嚇,就還沒達到著手的程度,則不成罪。我國實務上認為,「財產」是指任何有經濟交換價值的物或利益,因此刑法第346條的規定包含贓物或違禁物
影片中能看見這對年輕男女與國光客運中年女職員對話,年輕男因持有客運司機「危險駕駛」全過程影片,投訴司機危險駕駛「我認為非常危險」,並要求國光客運將司機開除處理,「希望一個禮拜以內,可以得到你們的回覆」。該男在要求開除司機的同時,還希望國光客運公司能能以10萬元買斷他持有的司機「危險駕駛」影片。
律師表示,男子恐涉及違反《個資法》、《刑法》強制罪與恐嚇取財罪。
1.客運司機開車過程屬社會活動,受個資法保障。倘若司機有危險駕駛行為,民眾為「保護公眾利益」錄影檢舉,可阻卻違法,不會違反個資法。但男子錄影目的看不出是為了公益,反而提出開除駕駛及10萬元買斷,如此就很難看成是為公益,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
2.男子向業者說「希望駕駛1周內被開除」,男子行為有脅迫客運做無義務之事,已涉犯強制罪;強制罪有一個要件,就是手段、目的要能夠合理連結。
3.「10萬元買斷影片」可視為恐嚇客運侵害名譽商譽,要脅不做就要怎樣,恐涉犯恐嚇取財。國光客運看起來沒有配合,因此強制與恐嚇取財都屬未遂犯。
民眾如果遇到類似狀況,建議可以將錄影蒐證影片向公司或警方檢舉,客運公司有懲處規定,警方有相關法規可以開罰。切勿想以公益之名行私利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