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婦人上了詐騙集團的當,陸續將140萬元現金交給17歲車手,婦人驚覺受騙後,報警逮獲取款的未成年車手送辦,被害人並向落網的車手求償損失,屏東地院判決涉案少年及擔任監護人的母親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詐騙集團的分工
一般來說,一個完整的詐騙集團通常都是由「首腦」、「行騙者」、「車手」、「水手」等不同成員組成,每個成員都有自己負責的工作項目,藉由精細的分工完成詐騙工作,同時也以此製造斷點、隱匿行蹤,增加檢警查緝的困難。
1.首腦
顧名思義,指的是整個詐騙集團的領導者,負責詐騙工作的策劃及分工。由於首腦通常隱身幕後,因此往往也是最難抓到的詐騙集團成員。
2.車手
負責將贓款提領出來的人。由於車手的工作內容需要在外拋頭露面,因而也是整個詐騙集團中最容易遭查獲、取代性也最高的成員。
二、詐騙集團成員的刑事責任
1.組織犯罪條例
詐騙集團,通常是由3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組織,所以屬於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定義的「犯罪組織」。不過,實務見解有認為如果是車手等組織中較為末端的角色,且只是被動接受集團中某個成員的指示而負責取款時,因為他並不知悉集團內的詳細分工情形,所以不能一概認定構成參與組織罪。
2.加重詐欺罪
詐騙集團是藉由集團成員彼此分工合作的行為,來共同完成詐欺的犯行,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稱「3人以上共同犯普通詐欺罪」的情形,所以原則上詐欺集團成員均會構成加重詐欺罪。依照實務見解的看法,只要成員之間存在間接的犯意聯絡,也就是只認識其中一位成員,不認識其他人,仍會成立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
3.洗錢罪
詐騙集團的車手負責提領贓款交給水手,水手則再透過各式方法將贓款回流到集團,這個過程本質上就是在藉由「提款」、「輾轉交付」等行為,來「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屬於洗錢防制法定義的「洗錢行為」,所以依照目前法院多數的看法,詐騙集團的車手及水手,還可能會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