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二市場傳暴力鬥毆事件,某男當場失去生命跡象,後續警方循線拘提涉案人到案。 怎麼樣會被拘提?
一、什麼是拘提? 拘提是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暫時剝奪,強制被拘提的人,到一定的處所接受訊問,也就是說:「把人抓來問」的意思。除了被告、犯罪嫌疑人以外,也可以拘提證人、沒收程序的參與人,但鑑定人則不可以。
二、拘提的種類? 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原則上要開拘票,除非是急迫情形或被告已經被通緝了。 拘票在偵查、執行中由檢察官核發,在審判中則是法官的權力。
(一)經合法傳喚、通知後的拘提:當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卻不到庭時,可以拘提被告。在警察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二)逕行拘提:犯罪偵查過程中不一定要先通知才可以拘提,否則通知完後,人大概也跑了。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出現四種情形時,可以由檢察官發拘票逕行拘提,而不用先合法傳喚或通知。這四種情形包括:
1.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2.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緊急拘提:有時情況急迫,連核發拘票的時間可能都沒有,有四種情況允許先拘再說,包括:
1.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2.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3.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很明顯的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的時候,就不可以發動緊急拘提。
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由於拘提在偵查中是檢察官的權力,當緊急拘提是檢察官自己執行時,就不用拘票了。但警察緊急拘提還是最常見的情況,在無票拘提之後,警察要馬上跟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果檢察官認為要件不符合,而沒有開出拘票,警察就必須馬上把人放掉。
(四)通緝拘提:當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
(五)執行拘提:最後一種情況,則是被告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傳喚受刑人不到時,也可以核發拘票,在受刑人無一定之住、居所,或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時,也可以直接跳過傳喚的程序,直接發拘票。
三、拘提附帶的強制處分
1.當被告抗拒或脫逃時,可以使用強制力,但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應該注意被告的身體跟名譽。
2.為了保護執法者的安全以及避免滅證,有偵查權限的人執行時,可以附帶搜索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3.如果確認人在屋內,可以無票搜索住宅或處所,並事後陳報法院,但這裡的搜索是為了找人,不能用來找證據。
4.拘提之後,為了調查犯罪跟搜集證據的必要,司法警察可以強制做採集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行為。在有相當理由時,可以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
四、拘提之後該去哪? 拘票上都會記載應解送之處所,可能是法院或檢察署,刑訴雖然規定24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處所,應該先解送到較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以確認人別有沒有錯誤。 五、書面通知與提審 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應該予以保障,逮補拘禁一個人,需要法定程序。而且,當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或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