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如何證明自己是實際所有權人呢?

我們的生活中,常常會有把東西買在別人名下的狀況。例如,父母在外經商,考量到作生意可能要承受風險,所以父母購買不動產時,將不動產登記在小孩名下;又例如,考量到女性的車險保費較男性為低,所以丈夫在購車時,將車子購置於太太名下。這種狀況,便是我們所稱「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因為不動產會有土地、建物之登記;車子也會有車籍之登記。原則上,對於借名登記當事人以外之人,如果不是特別有聽說,不然單看登記之名義人,是無法知道實際所有權人是誰的。所以,如果借名登記發生爭執,必須要對布公堂上法院輸贏,法官不是當事人,當然也不會知道究竟兩造是如何約定的。

舉例來說,大雄和靜香是夫妻,後來鬧不合。靜香名下有一台特斯拉電動車,其丈夫大雄主張特斯拉是他出資購入,為了要節省保險費用,所以登記在靜香名下,現在雙方信任基礎破裂,大雄便向法院訴請靜香要把車子返還給大雄,除此之外,大雄也訴請法院必須要辦理車籍變更回自己。開庭時,靜香則主張特斯拉電動車屬於她,大雄滿嘴胡言,通常,這樣的劇情中,靜香有可能說車子是大雄送給她的、也有可能是說車子是大雄付了頭期款,後面都是靜香在繳貸款。

因為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是大雄主張的事實,所以法院通常會要求大雄要負擔舉證責任,則大雄的說法是否可以獲得法院青睞,通常會看大雄能夠舉出多少證據出來,法院會認為的重要事證,大約可歸納為下列資料;

一、 借名登記的契約文件:這個是一刀斃命的文件,如果大雄可以拿得出來和靜香簽立好的借名登記契約文件,兩造都白紙黑字寫下特斯拉的實際所有權人是大雄,只是借名登記給靜香,那麼,通常大雄的說法被法官買單的機率,就非常高了。

二、 款項繳納之證明文件:

(一) 通常,法院會認為實際出資之人,比較有可能是實際所有權人。從而,如果買賣不動產、車子,通常金額較大筆,會申辦貸款,如果大雄可以提出繳納貸款之資金證明,那便會非常有利。舉例來說,倘若大雄會固定匯款到銀行指定之貸款繳納帳戶內,且匯款之資料中,都可看出是由大雄以自己名義匯款,那就會是非常有利的證明文件。

(二) 如果大雄每次都是用現金臨櫃匯款的話,因為帳戶明細沒有辦法顯示由何人匯款,這時候就要看大雄有沒有辦法提出留存之銀行匯款單,用來說明真的是大雄繳納的。這時,大雄就要主張,因為是自己匯款,所以單據正本會保留在大雄手邊,但如果不幸遺失這些文件,則必須要請法院函調銀行各期繳納之匯款單,來比對一下到底是何人臨櫃填載的了。

三、 不動產的權狀、汽車行照、買賣契約等文件正本:通常,保留權狀、行照或買賣文件之人,就是實際的所有權人,不然一般人是不會保留別人的權狀、行照等文件在身邊的,所以這些文件的正本資料在誰手上,也會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四、 證人:買東西的時候,通常是由實際所有權人出面接洽,例如說買賣不動產時,都是由仲介、代銷帶大雄前往現場看屋、看地,之後買賣簽約時,抑或款項給付,也都是由大雄與代書接觸;買車的時候,則是由大雄出面與業務接洽,這時仲介、代銷、業務則都會是證人,可以加以調查傳訊。

所以,究竟借名登記契約存不存在,因為是兩邊的約定,實在不足外人道哉,當初,可能大雄和靜香感情很好,也沒有特別講過財產歸屬的權限。所以最終大雄能不能討回自己的財產,關鍵還是大雄能提出多少證據,證明借名登記存在,畢竟,真正的真實狀態,法官是不會知道的,還是要回到證據加以還原、釐清。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回首頁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