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19號

112年憲判字第19號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建造房屋應保留法定空地須課稅 憲法法庭判合憲

陳男的土地於民國70年遭稅捐稽徵處核定免徵地價稅,但稅捐處辦理104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查到陳男的土地是建築基地,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要求陳男補繳稅款。陳男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違反課稅負擔平等原則、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為相關規定合憲。

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應留設法定空地。興建房屋時,需要依法保留一定比例面積的空地,這塊被保留下來的地就被稱作「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同條但書規定,「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如果這塊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性質上若屬於建造房屋所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仍然無法免徵稅。憲法法庭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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