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規定重機不能停汽車車位合法嗎?
一、目前大型重型機車依規定停汽車停車位,但大樓管理規約規定社區內車位不能停大型重機,這樣的規約是否能成立?管委會限制車位禁停機車合法嗎?
律師表示,管委會的規定是否有效力,關鍵在於是否依照程序制定: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除了法令限制外,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約」可以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的權利義務或對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權。如果「汽車格禁停機車」的規定是管委會自行做出限制,沒有經過全部所有權人的會議決議,此規定就很可能是無效的。
二、涉及車位使用限制時,是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適用呢?
實務上,目前多數法院判決認為,如果只是限制停車的數量或不能停機車(含紅、黃牌重機)或腳踏車時,只是屬於車位的「使用與管理方式限制」,而非車位的「變更」,故認為沒有上述規定的適用,所以即使沒有得到車位使用權人的同意,也是有效,車位使用權人應受到限制。
結論:
如果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汽車位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包含黃/紅牌大型重型機車)或腳踏車」,如果車位使用權人不服,可以到法院提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或撤銷之訴,但法院目前多數認為即使你不同意,大樓還是可以通過決議去限制車位的使用方式。此外,即使管委會沒有限制,停放兩台重機也必須遵守「不影響建築公共安全、逃生避難與侵犯他人權益、不影響他人通行」等原則才行。
否則若有其他住戶針對此狀況提出行政訴訟,恐怕會遭到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