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修法重點

家暴修法重點

為強化家暴被害者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後將「禁止散布家暴被害人性影像」納入保護令範圍,且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戶籍等資訊。另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修法後準用家暴法刑事程序相關規定,警察人員若發現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一、強化保障未同居親密伴侶,準用家暴法刑事程序
實務上逕行逮捕、逕行拘提、預防性羈押都是有效嚇阻家暴之手段,然而「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卻缺乏上述手段,修法後,若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也準用本法之所有刑事程序;警察人員發現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二、保障同婚當事人與其配偶,4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暴時納相關規範
為保障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當事人與其親屬權利,根據三讀條文,家庭成員姻親範圍依現行民法親屬編「姻親」定義進行修正,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相關規定規範與保障。


三、被害人可聲請通常保護令,禁止相對人散佈家暴性影像,或要求交付或刪除
1.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類別,將增列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的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訊;此外,也新增禁止相對人未經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或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且得命相對人交付所持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得命其刪除。另外,也得命相對人刪除或命其向網路業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2.將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擴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規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禁止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等措施,也納入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範圍。

3.家暴或違反保護令之被告,若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之情況下,違反法官或檢察官附款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信或命令其遠離相對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地之特定距離等應遵守之條件,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4.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若原通常保護令已期滿,恐造成空窗期,因此,依據三讀條文,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變更或延長,修正為期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為強化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案件之移除、下架處理機制,三讀條文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知有被害人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前述網頁資料與散布行為人之個人資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五、未成年時若遭受家庭成員家暴或性侵,得申請註記該人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其戶籍資料
被害人於未成年時遭受家庭成員家暴或性侵,在該行為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直系血親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被害人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至成年、曾獲法院核發裁定指定民事保護令、獲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是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等指定條件下,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其戶籍資料。
六、未成年時遭家暴或性侵創傷而影響生活者,地方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等協助。
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法,納入更完善家庭親密暴力關係預防服務,期許家庭親密暴力被害人權益保障更為完整,暴力預防更提早,讓社會中的暴力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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