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不動產給子女能反悔嗎?
不孝子女條款
據新聞報導基隆顏姓婦人為了晚年有人照顧,將名下的一半房產分別分別贈與給兒子及長孫,附帶條件就是要求二人須扶養自己終老。未料,自己失去工作,又過於勞累病情加重。為不讓孫子經濟壓力過大,便聯繫兒子回家幫忙負擔家計,但兒子卻拒絕。顏婦為討回贈與的房產,依民法「不孝子女條款」提出告訴。基隆地院認為,陳男未依約定撫養母親,判須歸還房產。
一、附有條件的贈與
1.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意思是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民法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由於贈與契約不是要式契約,雙方口頭約定非無不可;但若涉及「附負擔贈與」事後若雙方不合鬧上法院,有沒有辦法舉證曾有這個「約定」很重要,建議要白紙黑字立下協議書。當贈與契約有約定受贈人需要履行一定負擔,而在財產已經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卻沒有依約履行時,贈與人得依民法規定撤銷贈與。
2.負擔不得為特定的身分行為
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負擔都能被允許,若贈與人跟受贈人約定的是完成親屬法上的身分行為(如訂婚、結婚、離婚、收養等),在法律上是不被容許的。如果有約定,則該約定因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
二、撤銷贈與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案例中顏姓婦人將房產贈與兒子、孫子時,有要求兩人必須扶養自己終老,因此屬於附有條件的贈與,因其子明確表示不願履行扶養義務,故顏婦可依民法第四一二條規定,撤銷其贈與契約並請求回復其所有權。
此外,顏婦的兒子為法定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當她無法維持生活時,兒子必須履行扶養義務;若不履行扶養母親的義務或有故意侵害母親行為(如重大虐待、侮辱)時,也能依照民法撤銷贈與並請求回復所有權,維護自身權益。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孝條款」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父母必須在知悉子女不願扶養時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且審理期間若曾表示願意原諒子女的不孝,就不得撤銷,也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