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自殺成凶宅,屋主可以求償嗎?

小綠帽因被女友小山劈腿、工作不順、國考只差0.01分上榜、喝水噎到……等事情,對人生不再抱任何期待,於租屋內用麵條上吊自殺,使該屋成為凶宅,房價從原本的1000萬元貶損為700萬元。請問房東春嬌該如何請求賠償呢?

上次我們看到買到凶宅的買家可以怎麼求償 (  上集:買到凶宅怎麼辦),今天  晉凱法律事務所 帶大家來看一看如果賣家的房子被迫變成凶宅,又該怎麼辦呢?

刑事:

雖然我國法律不承認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 (不可以自殺),但自殺者既然已經決定放棄生命,那麼用刑法處罰他,也沒辦法達成刑法的教育目的。因此小綠帽不會有刑事責任喔 (人都死了也罰不到了)!

民事: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雖然小綠帽不會被處刑罰,但自殺仍是不被社會道德容許的行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並導致春嬌受到房屋價值貶損的損害。春嬌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1項後段求償貶損的300萬元

  • 一般而言,到底貶損了多少,需要申請鑑價,是一筆不斐的開銷。也可以請求法官評估貶損價值,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可以,還能省下鑑價費用喔)
  1. 不可以主張契約上的權利:

小綠帽的自殺行為只造成房屋價值貶損,並未實際造成房屋外觀的損害,或是降低房屋的使用功能,春嬌無法因小綠帽未妥善保管房屋 (租賃物) 而請求契約上的損害賠償。

→ 可是小綠帽都死了,春嬌要跟誰要錢啊?

  1. 小綠帽的繼承人:

春嬌可以在小綠帽的遺產範圍內跟小綠帽的繼承人求償,但須注意!如果超過小綠帽遺產範圍,就不能再向繼承人求償喔!

例如:小綠帽的遺產為100萬元,那春嬌可以向他的繼承人求償100萬元,剩下的200萬就只能自認倒楣,不可以要求小綠帽的繼承人用自己的財產賠償。

  1. 承租人 (二房東或小綠帽的同居人):

如果小綠帽是經過二房東承租房屋,或是小綠帽其實不是跟春嬌簽租約的人(承租人不是小綠帽),而是由小綠帽的同居人簽約,而小綠帽得到同居人的同意住進房屋。那麼春嬌有機會依照民法第433條向二房東,或小綠帽的同居人求償喔!

為甚麼說有機會呢?

因為小綠帽自殺並沒有造成房屋外觀或功能受損,只是變成凶宅而房價貶損,一般來說不屬於民法第433條的情形。但是若房價貶損得相當嚴重,還是有機會主張適用民法第433條求償喔!(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82號判決)

不過,這部分法院的見解尚未統一,也是有見解認為承租人多為經濟弱勢,應該要特別保障,而認為不可以引用。例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第241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

碰上了這種事真的是傷心又傷神,還是委託律師幫忙較為容易喔!

希望以上的內容對您有幫助,謝謝觀看~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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