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常誤用的法律用語
每當發生社會矚目或是名人網紅違法案件時,往往都會受到新聞媒體的積極關注,並佔據媒體版面,透過社群網路大量轉傳,成為人人茶餘飯後談論的話題之一。而報導中常使用的法律用語,例如告知對方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指責對方犯了「公訴罪」,或是名人認養小孩等,諸如此類這些常見的用語,其實都是被誤用的。
又據新聞報導藝人「大牙」日前指控前老闆「黑人」涉嫌性騷擾,「黑人」委請律師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告訴,除了求償1000萬元,還要求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針對此聲明稿憲法法庭111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回復名譽之方式不包含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黑人委請律師卻提出訴之聲明是要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憲判字第2號判決,早已宣告強制道歉違憲,這部分的主張,等同打一場必敗的法律戰。
當要警告別人不要亂說話、澄清某件事或是與他人劃清界線時,一定都要加上這句,讓對方知道如果不知進退,就會透過法律來制裁。這句不精確的用語,應該如何修正,才能真正讓使用者能達到法律效果。
首先,追訴權代表的是「追訴犯罪的權力」,也就是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會產生,並由「檢察官」來行使的權利。因此,沒有追訴犯罪權力的民眾,自然不會有追訴權可以行使,民眾可以行使的權力,是請檢察官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的「告訴權」。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也沒辦法保留喔!!!
2.什麼是「公訴罪」?「告訴乃論罪」以及「非告訴乃論罪」
實際上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沒有任何一種會被處罰的犯罪罪名叫做公訴罪;在法律上來說,「公訴」和「自訴」,是用來區分刑事訴訟程序由誰來提起的用語。所謂公訴:「由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為了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自訴:「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是屬於訴訟程序的規定,跟罪名本身並無關聯。
此外,在法律上容易混淆「告訴乃論罪」以及「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指的是∶「有告訴權的人向檢察官請求追訴一個犯罪行為後,檢察官才能起訴」的意思;而非告訴乃論則是指:「不管告訴權人是否要提出告訴,檢官都可以自行決定在調查、偵辦後,要不要起訴」。
3.常常聽到大家在講「收養」、「認養」、「認領」還有「領養」,這些究竟有什麼不一樣呢?事實上,只有「收養」及「認領」是正式的法條用語。
(1)收養: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的親子關係。
(2)認領:生父與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所生的孩子建立親子關係。
(3)認養:只要是定期付出一定的金錢或勞力給特定對象都會用到這名詞,對象也很廣泛,從流浪貓到行道樹,甚至是公園都可以。
(4)領養:為了建立較為親近的關係通常也會用到「領養」這名詞,對象除了兒童以外也包含了流浪貓等無助的生命。
希望能夠讓大家能夠進一步了解法律專有名詞的意涵,彼此有共同且正確的認知基礎,前述所舉的誤用案例,便會慢慢消失在我們的媒體環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