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個飯 命都沒了
據新聞報導有民眾到信義區餐廳用餐,曾食用素食炒粿條及香蘭葉飲料,其中1人在用餐後2天左右死亡,爆發疑似食物中毒案件,截至昨晚有9人身體不適,其中7人就醫;通報就醫者1人死3命危。不管葷食或素食,保存不當都可能污染,民眾到外面用餐,要注意餐廳整潔等衛生狀況;餐廳業者則須將生熟食分開處理,如果食物放置在室溫之下,也要盡速吃完,吃不完就要放在冰箱。
毒物科醫師指出年長者或幼兒、癌症與糖尿病等抵抗力較差者要趕快就醫。
店家恐面臨民刑事責任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一、民事責任方面:
1.消費者保護法:
店家提供衛生安全不足的飲食,除須負擔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外,因爲提供飲食服務予消費者,應確保飲食符合衛生安全標準,若因此造成消費者受有損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應負推定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此有舉證責任倒置效果。
本條採無過失責任,就算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法院只能減輕其賠償責任,而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2.民法侵權行為與相關損害賠償:
(1).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消費者吃進有害身體的食物,店家就算沒有故意,但肯定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情形,並不法侵害到消費者的健康權,涉及民法第 184 條之侵權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店家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93 條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第 195 條還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向店家索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有相關規定可以主張,具體還是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來主張。
二、刑事責任方面:
店家的衛生管理負責人員及實際操作者,除了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之規定,違反第 15 條者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有相關的刑事責任。恐均須依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負責。其中,死傷與食物中毒之因果關係,及食物中毒與寶林茶室飲食之因果關係,均有待檢方及衛生主管機關進一步檢查才能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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