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違反酒測程序 醉上國道獲判無罪 酒測也有SOP!!

酒測也有SOP

據新聞報導邱男騎機車返家時,被熟識的警員發現騎車不穩,懷疑邱男酒駕,黃員尾隨到邱的住處前要求「你幫我吹一下」,邱拒絕酒測,最終仍被測得酒測值0.2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一審士林地院以黃員任意攔查實施酒測,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黃員未獲邱同意、且未取得許可書狀就進行酒測,皆認定違反程序取得酒精測定紀錄表,無證據能力,判邱男無罪確定。

合法的酒測臨檢程序

所謂合法酒測,須遵守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員警臨檢盤查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方得要求民眾接受酒測, 此時民眾拒絕酒測才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始得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故執行酒測臨檢者須踐行要求人民酒測之法律依據與程序,方屬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無端接受臨檢之合法情形。

1.稽查地點前方意設置售示牌及警示設施,如警示燈、交通维,告知駛人警察在執行取締酒後就車勤務

2.執勤警察攔停車輛須符合比例原則

須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台理判新易生危省之交通工具,始得要求該駕駛人配合酒测·該駕驶人始有行政法上之義務

3.警察須告知駕駛人,警方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

4.警察酒精知器檢知或觀察駕駛人體外表徵,辨明有無飲酒徵兆

5有飲酒徵兆,停靠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

6.警察詢問飲酒時間,須與檢測時間相隔15分鐘以上;可要求漱口,警察不得拒絕

7.警察告知儀器檢測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8.對酒精測試器之新吹嘴連續吹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

無法完成取樣時,警察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後,配合重新檢測。

9.警察告知檢測結果,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若拒絕签名,警察會記明事由,並依規定粘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本案例法院認為無法證明「騎車不穩」,認定黃員是任意攔查,未告知具體違法情事即實施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酒測程序不合法,判邱無罪。檢方上訴。

員警對民眾實施酒測,屬對身體檢查的強制處分,除非在民眾充分理解下取得同意,原則上應依刑訴法規定,經院或檢事前許可,核發鑑定許可書才可實施;若情況急迫,得先酒測,但應於廿四小時內陳報檢察官核發許可。黃員未取得邱的同意即實施酒測,事後也未取得檢方鑑定許可書,不符刑訴法規定,酒測違反法定程序,酒精測定紀錄表沒有證據能力,仍判無罪確定。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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