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18歲公民權,憲法該如何修?​

一、依照原本憲法的設計,修憲必須由國民大會或立法院提議,再由國民大會決議。​

1.關於國民大會的爭議從沒少過,以大法官曾作成的解釋為例,釋字第 261 號解釋處理國共內戰及政府遷台以來,從未改選的「萬年國會」爭議;釋字第 499 號解釋則是關於國民大會本身透過無記名投票方式,以修憲延長自身任期的「修憲界線」問題。

2.2006 年 6 月 7 日第 7 次修憲,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明定,憲法修改由立法委員 4 分之 1 提議,4 分之 3 出席,及出席委員 4 分之 3 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就通過。換言之,修憲再也不需要經由國民大會代勞,而隨著歷次修憲凍結國民大會的權力,國民大會也在這次修憲之後形同廢除。​

二、修憲公民複決別忘記​

目前修憲是由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再經由公民複決,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很快地,大家就有一次親身行使修憲權的機會。​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 1 案」即將在本週六也就是 11 月 26 日進行公民複決投票,這個提案的內容是在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 1 條之 1 並明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第 130 條就是規定要年滿 20 歲才有選舉權、原則上年滿 23 歲才有被選舉權

因此這次修憲的提案,就是要不要將選舉及被選舉權的年齡下修到 18 歲,而這就掌握在你我神聖的一票,請大家不要忽視自己的憲法權利!(司法院FB文)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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