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扁保外就醫之後,對於什麼事情可以做或不能做,受到媒體與各界的放大檢視。台中監獄在阿扁離開前,耳提面命阿扁「不得」從事各種政治活動,包含不得從事選舉造勢活動、不得接受媒體採訪、不得上政論節目等。副典獄長蘇坤銘的說法是:「保外就醫不等同於出獄,受刑人在外就是要有病人的樣子」。對於這個問題的探討,應撕除阿扁的標籤,「不因人設事」從一個更普遍性的角度來討論。受刑人在保外就醫期間,是否就不能「碰政治」呢?「碰政治」可以作為廢止保外就醫的事由嗎?
1.保外就醫的規定
受刑人在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的情況,但於監獄送到醫療機構或病監內,仍然無法治療的話,可報請監督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許可保外就醫。
2.保外就醫的履行事項
監督機關許可受刑人保外就醫時,監獄可報請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一些事項,如果受刑人違反的話,法務部可以廢止保外就醫的許可。
3.政治的範圍界定,可以約略用「公領域」與「私領域」做劃分,在這樣的區分下,任何個人以任何方式與公領域的互動,都可以被定義是廣義的「碰政治」。在一個民主國家中,人民的政治參與和表達應給予最大的保障。法務部去限制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不應「碰政治」,要求求刑人應自我封鎖於私領域,不應涉足公領域,如此的要求是可能且合理的嗎?有可能限制受刑人的各項基本權,同時也可能侵害到公眾知的權利與媒體的採訪自由。
4.保外就醫期間不計入刑期
指受刑人既已保外暫時恢復自由,其自由刑期之執行時效中止計算,其保外醫治期 間,自然不算入自由刑之執行,因此不得算入執行刑期之內。法務部認為,保外就醫不等同於假釋,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保外期間不計入刑期。在其行為規範上,除了應依保外的原意接受治療,或出於避免逃亡與再犯的考量外,受刑人的各項權利等同於自由人,皆應給予最大的自由與保障。根據當代刑罰的精神,刑罰本身僅限於「行動自由」的剝奪,而不及於其他權利的限制。
5.建構保外就醫期間的行為界限
受刑人在保外期間的行為界限,應考量下列幾個面向:
(1).受刑人的政治參與是基本權,應給予最大程度的實現
就受刑人的在監期間,諸如不在藉投票的設計、言論、出版自由、秘密通訊等自由的保障,皆應給予最大程度的實現。
(2).「無損醫療目的」之行為皆應予以保障
只要受刑人有按規定接受治療,並未從事任何有損於治療的行為,原則皆應給予保障。
(3).防止脫逃與再犯
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時畢竟仍未完成刑期,為防止受刑人的脫逃,相關機關應可一定程度限制或掌控受刑人的行蹤。
(4).保外就醫事由的消滅
保外就醫的目的既然是保障受刑人接受監獄所無法提供的醫療環境,一旦受刑人的健康狀況獲得恢復,保外就醫的原因自然就消滅,應廢止受刑人的保外就醫。
(5).權責機構與救濟途徑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
到底什麼樣的行為與醫療有關或無關,這可能會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其救濟程序可以用書面向法務部提起申訴。若對申訴決定不服,亦可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