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配偶權利時,如何提告侵害配偶權?

一、有沒有符合「配偶權」?

台北地院一個否定配偶權存在的判決,判決表示,刑法通姦罪之規定已經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因此「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所以「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而否定配偶外遇的受害人有向外遇的一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

我國確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配偶權」是什麼,甚至連「婚姻」的定義都沒有。讓大家疑惑的是如果不能保障一個人身為他人配偶獨享的權利,那麼結婚這件事情到底保障了什麼?婚姻的意義又在哪裡?如果國家連配偶外遇都允許,那麼當第三者介入婚姻,配偶在法律上到底能主張什麼權利?現行法律實務上,當夫妻一方外遇,被害的一方得以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的規定,請求侵權行為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外遇所侵害的權利是什麼,由於第195條並沒有明文,因此一般被歸類為概括的「其他人格法益」中,也就是在判決裡經常會看到的「配偶權」的侵害。

大法官791號解釋雖然認為通姦罪違憲,但也明文指出,婚姻制度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所以認為國家為維護婚姻,仍然可以制定規範約束配偶雙方履行忠誠義務的。791號解釋,只是在論述忠誠義務的違反不該用刑法處罰而已,但不代表不能被法律追究責任,那就是以民法侵權責任來主張損害賠償。

二、侵害配偶權要如何蒐證

1.在法庭上要說服法官採信外遇的事實,外遇證據必須要充分有利,比如外遇雙方擁吻、牽手、互稱老公老婆的親密訊息、兩人過夜的證據,這些都能以拍照、錄影的方式留存,日後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賠償的佐證。

2.在蒐證方面可能容易觸法,因為會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問題,觸犯的大多屬於刑法妨害秘密。建議詢問專業律師的意見,否則可能會被外遇方反控告其他刑事罪責。

三、侵害配偶權的提告範圍

1. 與元配以外的人兩情相悅性交
2. 踰越一般友誼的曖昧、鹹濕對話
3. 踰越一般友誼的舉動,親吻、擁吻、摟腰、上摩鐵

四、侵害配偶權的追訴期

1.根據民法第197條文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的追訴期是從「知情外遇開始2年內沒有提出侵害配偶權就會失效;或是不論知不知道發生外遇,10年內沒有提出侵害配偶權就會失效」。

2.若錯過了侵害配偶權的時效,還能訴請離婚嗎?

根據民法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若有以上3種狀況,就無法以配偶與外人合意性交為由提出離婚訴訟。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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