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管理費之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住戶姓名?

一、住戶之依法繳納管理費義務
(一)法律依據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其修繕、管理或維護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二)住戶不依法繳納管理費之法律效果
  1. 法院強制繳納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當住戶積欠管理費達兩期時,經管理委員會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該住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2. 法院強制遷離
當住戶積欠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或者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情形時,管理委員會經促請其改善、但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3. 公布住戶姓名?
  實務上常見者為公布積欠管理費之住戶姓名,是否合法?關鍵在於有關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是否已載明於住戶規約,必須事先載明於規約者,始生效力。因此,當公寓大廈之住戶規約事先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時之處理方法者,即得公告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姓名。

二、結論
    公寓大廈只要事先在規約上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時之處理方法,之後當住戶積欠管理費時,即得公告該住戶之姓名,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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