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法人,負責人在法律上是自然人,既然是不同的人,因此公司欠錢原則上只能找公司要,不能要求負責人個人負擔。如果要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譬如:要求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是在公司票的後面「背書」,此時個人才要對該連帶保證債務或票據背書行為負給付責任。
另外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但「違反法令」不包含違反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須為行政法與刑法,且與損害有關者,才有機會要求負責人連帶賠償。如果都不具有上列事由,債權人僅得就公司財產取償,不包含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公司在法律上被認為係獨立之個體即法人,而公司負責人則係另一獨立個體即自然人,兩者均得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既然在法律上係不同之個體,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對外為簽約,權利義務即歸屬該公司,與公司負責人無關,因此當公司對外積欠債務,債權人原則上只能向公司索賠,不能要求公司負責人負擔。
我國目前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為多數,當這些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者,原則上都只負擔有限責任,也就是以公司資產為限,不用負擔無限責任,因此公司負責人原則上是不用負責公司債務。
在「法人格獨立」與「有限責任」制度運作下,如果要公司負責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必須有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規定
1、連帶保證責任:
為了加強債權人保障,除了公司本身外,債權人通常會要求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在此情形下,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必須以個人財產負擔保證責任。
2、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其中「公司業務之執行」係指公司負責人處理有關公司之事務而言,不能單憑某人有掛名公司負責人就認定應依上述規定連帶負賠償責任。再者,「違反法令」須為行政法與刑法,不包含違反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且與損害有關者,才有機會要求負責人連帶賠償。
3、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為免法人格獨立性遭到濫用,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法律揭穿公司的面紗,讓公司負責人出來清償公司之債務,有規定如果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另外,控制、從屬公司及控制公司負責人之責任,也有類似的規定。
(二)刑事責任
刑法規範之對象以自然人為主,若公司負責人有實際控制操縱公司實施犯罪行為,例如:侵吞公司財產、詐騙銀行貸款、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非法集資等情況,否則不會負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公司負責人於執行公司行政業務上,若有違反公司法之情況,經濟部主管機關得依情況對公司負責人處以罰鍰,若有持續不改善之情況,最重者可連續處罰緩。
除此之外,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若營業中之公司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除對於所欠稅款提供相當擔保外,公司負責人得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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