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僱傭如何分辨
知名網路書店「博客來」被爆出疑以「假承攬、真僱傭」爭議,解僱一位年資20年的清潔服務人員,不僅沒有退休金,也無勞健保及三節禮金。勞動部政務次長王安邦強調,雖然該公司是用委任契約,但勞動部重申,是否為勞雇契約、委任契約,並不是資方講委任就是委任,釐清後會跟社會大眾說明。至於媒體追問,未來如何防止類似事件?勞動部政務次長王安邦表示,承攬跟僱傭關係,指引已經訂定很久,會針對事業單位加強宣導,同時在查核部分也會加強處理,另外也有申訴管道,鼓勵勞工若遇到相關疑義,可向地方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或向勞動部申訴。
博客來疑似假承攬真僱傭事件,引發熱議,上班族該如何分辨?律師表示,承攬關係不需要受到監督,只要在指定時間達成要求,就能拿到報酬,僱傭關係,受到雇主規範,須連續提供勞務,就有薪水可領,不過承攬不受勞基法保障,也因此有不少公司鑽漏洞省錢。但到底承攬跟僱傭關係,差異在哪?「基本上就是在於說在工作的時間內,有沒有所謂的上對下從屬關係,有沒有在一定時間內,必須出現在一定的處所服一定的勞務,只要符合這幾點,基本上就會被認定是僱傭關係。」簡單來說,承攬關係是只要完成指定工作,就可拿到報酬,像是園藝維護、水電工或是裝潢工程等,僱傭則是不論績效,只要有連續提供勞務,就有薪水,承攬獨立性較高,有不受指揮的權利,而且只要工作成果符合要求,就能將工作轉給第三人完成,不過僱傭受到《勞基法》、勞保、勞退及健保等多重保障,因此不少雇主,會利用假承攬真僱傭方式,減少開銷。
一、什麼是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根據民法第482條的條文:「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不論雙方是否有約定期限,僱傭關係中的報酬是根據是否有服勞務來給付,也就是說無論受僱方的工作成果如何,雇用方都應提供約定好的報酬。是否具有從屬性是認定僱傭契約的重點!絕大多數的情況中,在這樣的關係底下受僱方都是相對弱勢的,因此就有了勞基法來保障受僱方最低限度的權益。
二、僱傭關係會有以下幾個特性:
1.契約目的:以受僱方「勞務」來與雇用方交換報酬。勞務包含勞利、智慧、專業、經驗、人脈及技術等。
2.獲取報酬的依據:提供勞務
3.服從性:受僱方有接受及服從雇用方的監督、指揮的義務。
4.公司要遵守的法令規定:依勞基法規定須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就業保險、雇主提撥6%勞退、雇主負擔健保
5.勞務給付的替代性:依民法第484條規定:「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三、什麼是承攬關係?
在承攬契約中,給付報酬的那一方稱作「定作人」,提供工作成果的一方則稱為「承攬人」。承攬關係則是以「是否完成工作」來作為報酬給付標準。根據民法第490條,承攬關係中給付報酬的依據不是提供勞務,而是「完成工作」。即使承攬人所付出的勞動遠少於預期,但只要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契約中指定的工作,定作人最終都需要給付約定好的金額給承攬人作為報酬。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是承攬關係,那麼定作人就不能像雇主對員工那樣進行指導與監督、支配承攬人工作時間與內容,或是要求將承攬人納入企業組織,否則雙方雙方就會被視為僱傭關係。
四、承攬關係會有以下幾個特性:
1.契約目的:承攬人以「完成一定之工作」來與定作人交換報酬。
2.獲取報酬的依據:完成工作
3.服從性:承攬人有拒絕定作人指揮命令的權利。
4.公司要遵守的法令規定:不用負擔勞健保
5.勞務給付的替代性:只要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要求,除非契約中有特別規範,承攬人可以將工作轉由第三人進行。
五、什麼情況算是委任關係?
根據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最常見的委任關係就是當遇到官司時,委任律師代理當事人處理相關事宜。看起來,委任關係跟承攬關係有點像,但其實有一個非常大的區別:承攬契約會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而委任契約並不限制是否「完成」,只要提供相關服務就需提供報酬。如果跟律師約定打贏官司才算完成工作,且據此簽訂承攬契約,那麼萬一官司沒贏,是不需要付律師費的;但如果是委任契約,因為律師確實有提供法律相關服務,所以即使敗訴,該負的律師費還是得付。
要想有效防堵假承攬真僱傭,除了靠政府出手(自求多福吧!),還有損公司形象,勞權意識的提升也很重要,如果遇到無良企業,可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勇於檢舉提告下架無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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