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假借公權力執法過當
如果員警違法,民眾抵抗或拒絕臨檢會成立妨害公務罪嗎?
據新聞報導2020年在美國引發喧然大波的「佛洛依德之死」事件,新北地院也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加重將潘員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員警與民眾間因為執法問題而衍生的妨害公務爭議,每每造成激烈論戰,有痛批員警濫權執法的;也有力挺員警守護治安的,但究竟妨害公務是什麼呢?
一、妨害公務的法律依據
員警執法過程會警告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通常是指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以及第140條第1項前段「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究竟構成要件有哪些?實務見解又是如何解釋這些要件?
二、員警是公務員嗎?
員警是依照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在法律上稱為「身分公務員」。
三、依法執行職務
公務員必須執行他職務範圍內的行為,不只是對一般國民限制權利、課予義務的公權力行為,而包含一切公務行為。執行職務不但需要有法令作為依據,而且要具備「法定形式」,可以讓一般人知道該公務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以警察的狀況來說,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應該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令所定的要件才行,如果違反警察法規等相關規定,自然就不算「依法執行職務」。
四、強暴、脅迫與侮辱
(一)強暴
是指直接或間接對於人施加肢體的暴力,對被害人的抗拒加以壓制,或使被害人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
(二)脅迫
是指以言語或行動,表現出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意思,或把這些加害他人的意思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三)侮辱
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輕侮、辱罵,可能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人格地位。只需要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的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的「可能性」就會成立犯罪,不需要真的有發生損害。
五、結論
1.阻卻違法事由?
在刑法第21條有規定「依法令之行為」這種阻卻違法事由,只要依法執行,縱然因此損害他人權利仍屬合法行為。
所以當警察在這些情況下依法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時,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不過就算是出於正當的理由為之,還是要檢視是否有逾越必要之程度。若明顯已非必要之手段,也就無法主張阻卻違法。
2.針對公務員身分之特別規定
若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犯下第四章以外之罪,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警察隨意搜身、施展大外割等事件頻傳,導致人民對於警察的觀感一再降低,法院判決或警察內部的懲戒機制卻仍一再縱容,那只會讓警察脫序、執法過當的問題一再重演。
3.若公務員的行為是逾越職務範圍的行為,就難以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的要件,縱使民眾對這種行為有所妨害,也與妨害公務有一段距離。所以假設法院認為警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違法的,那麼可能就不會成立妨害公務罪。
晉凱新新聞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