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安小雞事件

晚安小雞事件

近期新聞:一位網紅到柬埔寨,並開啟直播宣稱闖入凱博園區,竟遭穿著軍裝的人員毆打、電擊、剃頭及限制行動自由;嗣經柬埔寨警方調查證實,該網紅所前開事件,均為虛構,涉嫌柬埔寨法律之「煽動歧視罪」、「提供虛假申報罪」、「非法干涉公共職能之行使罪」

💡那麼問題來了

一、 晚安小雞在境外犯罪,在台灣是否可以追訴?

(一) 以臺灣的法律而言,晚安小雞可能涉嫌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二) 又依我國刑法第5條為國外犯罪適用之罪責,基本上是涉及國家安全、製造販賣毒品、海盜、加重詐欺等,方有我國刑法之適用;另外刑法第7條規範在國外涉犯只要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我國法律之適用。

(三) 晚安小雞上開行為,均不符合刑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故在臺灣是無法對其追訴。

(四) 附帶一提,晚安小雞的行為可能會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所規範「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拘留或行政罰鍰)。

二、 晚安小雞的老婆、老闆若是共犯,涉犯何罪?

(一) 因晚安小雞的行為在柬埔寨涉嫌上述三罪名,共犯的處罰需要看柬埔寨的法律如何適用;

(二) 至於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倘若晚安小雞的老婆與老闆對於晚安小雞的行為有共同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有共同正犯、幫助犯的適用。

(三) 惟承如上開問題一所述,晚安小雞及其他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皆無法被臺灣刑事法律的追訴,但均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妨害安寧秩序(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晉凱法律事務所 所長 洪家駿律師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回首頁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