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有什麼不一樣?

一、監護宣告:

1.監護宣告依民法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什麼樣的狀況下,可能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如果有一個人沒辦法理解別人要傳達的意思、沒辦法傳達別人能懂的意思,或者是根本不知道自己表達的意思代表著什麼意義,那這個人就可能符合受「監護宣告」的條件。

二、輔助宣告:

1.「輔助宣告」依民法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2.什麼樣的狀況下,需要「輔助宣告」:
「輔助宣告」的條件是,有理解意思、傳達意思能力,但能力不夠好,或是不完全清楚自己表達的意思代表著什麼意義,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需要有人「協助」他做決定。

三「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間的差別:

1.被「監護宣告」人,沒有表示或理解意思的能力,大部分時候需要有人「協助」他做決定,有的時候甚至要「代替」他做決定;

2.被「輔助宣告」人,有表示或理解意思的能力,但能力不夠好,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需要有人「協助」他做決定。

四要聲請「監護宣告」還是「輔助宣告」呢?

1.其實在聲請監護和輔助宣告的過程中,通常是由醫師負責鑑定,這個人需不需要「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而做最後判斷跟決定的人,則是法院的法官。

2.如果聲請「監護宣告」,但法官看了醫師的報告後,法官也可以直接決判給「輔助宣告」。相反的如果聲請的是「輔助宣告」,可是法官看了醫師的報告後,法官可以直接決定判給「監護宣告」。

3.家屬、社工、教保員,無法直接決定或得知聲請宣告的結果。在提出聲請後,法官會選擇給監護宣告或給輔助宣告,或是什麼都不給。法官做決定的時候,會考量醫師的鑑定報告,跟法官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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