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仲若隱瞞 ,公司須連帶賠償 , 賣方或房仲恐涉及詐欺罪
買賣房屋時,即使房屋有瑕疵,充其量僅是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的民事糾紛,若賣方隱瞞不為人知且有重大瑕疵的房屋,蓄意告知不實訊息,則難逃刑事詐欺罪的追訴;房仲人員若刻意隱瞞重大屋況,會受到申誡處分,累計處分可停止執業、廢除仲介證書,房仲公司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買賣房屋有一定風險,若刻意隱瞞「交易重要訊息」,或仲介員受託賣屋時,已知屋內無熱水可用,及房屋有滲漏,卻未如實將屋況告知買方,導致誤判而付錢購屋,賣方或房仲恐因此成立詐欺罪。
二、售屋者有據實填寫的義務,房仲未據實告知屋況,可不付仲介費
「房屋漏水」一直高居「購屋糾紛」榜首。司法實務上認為房仲業者如果隱瞞漏水的重要資訊,不向委託人據實告知屋況,致使委託人蒙受損失,就不能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
通常買賣房屋時,出賣人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所列之項目負有據實填寫告知義務,如果出賣人未就其內容加以填寫,仲介業者應該要求出賣人填寫,以便能調查買賣這棟房子的現況,再向買受人據實告知。
三、房仲業者有據實調查與報告義務,房仲注意義務以免委託人蒙受損失
對消費者而言,房子是否漏水屬於重要資訊,如果有嚴重之漏水瑕疵必將影響房子的使用,並減損其價格,房仲業者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任令售屋者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等事項空白,依據民法第571條「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的規定,房仲不得向買方請求給付仲介報酬。
一旦房仲業者未善盡上述法條規定的調查及告知義,在一定情況下,受損害的當事人則可以對於房仲業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回復自己受損的權利·同時也可以要求拒絕支付仲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