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姓氏絕大多數是跟著爸爸姓,不過隨著社會價值觀的轉變,也有部分子女是跟著媽媽姓。那我們是否可以自己決定要跟誰姓?一生中又可以改幾次姓氏?
一、出生登記前
1.根據民法第1059條,於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時,是先由父母決定子女的姓氏,而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可以代為變更1次;成年之後,子女則可自己變更1次。因此,一生中最多只能變更2次姓氏。但是,如有特別情事而須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者,則不限次數。
2.變更姓氏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 60 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3.出生逾 60 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直接為出生登記。
4.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解決。
二、出生登記後
1.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於子女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都各以 1 次為限。
2.因此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以書面同意變更或子女成年後自行申請變更,都毋庸向法院聲請。
3.但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 3 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三、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標準?
但假若父母在子女尚未成年前即離婚,而且彼此對於是否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沒有共識的話,則父母能否向法院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而法院准或不准的標準又是什麼?
法院對於離婚後聲請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決定依據,主要圍繞在3個問題上:
- 父或母於離婚後,是否有積極與子女維繫親情或盡扶養義務
例如A子原本是從父姓,但自父母離婚後,即長期由母親扶養照顧,與父親疏離,則理論上A子對於母親的認同感自然比較強烈,若讓A子維持其根本趨近於陌生的父親的姓氏,恐怕會造成A子在情感上與母親產生隔閡或距離感,也會使A子對自我認同產生困惑。
2.更改姓氏與否,對於子女是否有利?
民法第1059條第5項已經明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必須是「為子女之利益」,換句話說,即便符合法定的「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等要件,但假若變更姓氏對子女並無利益時,法院也可能不准予變更姓氏。
而在判斷是否屬於「為子女之利益」時,必須要綜合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這些問題的答案,都必須就個案的具體情況加以斟酌,不能一概而論。
3.子女本人的意願?
未成年子女雖然尚未成年,認知能力與思考能力均可能不甚成熟,但其畢竟仍有自由意志,因此法院也會加以審酌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願。
但要注意的是,子女本人的意願並不是法院絕對會納入考量的依據,因為有些未成年子女的年紀非常小,對於姓氏所代表的意義可能並不清楚,也或許他們根本還沒有能力進行清楚表達,所以並不是所有判決都會斟酌子女本人的意願。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的一部分,一個人是否認同自己的姓氏,對於其人格養成與發展,是相當重要的。我國法院在判斷是否准許夫妻於離婚後為未成年子女聲請更改姓氏時,主要是考量:「父或母於離婚後,是否有積極與子女維繫親情或盡扶養義務?」及「更改姓氏與否,對於子女是否有利?」如果未成年子女對於自己的姓氏沒有認同、歸屬感,法院多會進一步認定此時若能更改姓氏,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發展應屬有利,從而就會准許變更聲請。同時,未成年子女雖然未成年,法院多半會徵詢未成年子女本人對於更改姓氏的意願,並予以最大程度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