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 11 月是司法院的「兒童人權月」,自 2018 年開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便固定舉辦研討會,討論如何落實兒少權益於少年司法制度之中。
過去觀念常認為「囝仔有耳無嘴」,認為兒少沒有足夠的經驗與歷練,因此權利應該是「被限制的」。不過隨著近年對兒童人權的意識抬頭,逐漸重視傾聽兒少自身的想法。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就首先提倡傾聽兒少意見,公約第 12 條更特別明定「兒童有被傾聽及意見獲得考量的權利」。
「兒少表意權」一般認為重點不只在於讓兒少有機會發言,而是讓其在沒有壓力、感覺安全和受尊重的環境下陳述自己的觀點,而且這些心聲要能真正「被傾聽及考量」,透過參與的決定形成的過程,創造兒少可探索及表達的環境外,更能藉由兒少與成人的思維、經驗、需求的不同,提供兒少獨特的觀點,並從中理解作出更貼近兒少需求的決策。此外,也應該因應兒少不同年齡、階段能力的發展,賦予其更多自己做決定的自主權。
表意權適用於家庭、學校及社區中影響兒少生活的所有行動與決定,例如在親權、收養等兒少生活有關的司法訴訟中,根據我國《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第 1 項:「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也就是說,兒少在主觀上有表達意見的意願,客觀上也有向法院表達意見的可能時,法院應該透過安排友善的空間與時間,並由心理、社工等專業背景人員陪同,直接聽取子女意見,除非主觀或客觀上有困難時,才透過程序監理人傳達想法、維護其利益。此外,未成年子女出庭可以隔離訊問,調查報告也會詢問子女是否有不願公開的陳述,希望透過這些措施,降低子女在表達意見時的壓力,能說出自己真正的想法。
雖然傾聽需要花費更多時間,也有人擔心兒少無法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但只要提供足夠資訊,並尊重不同年齡層兒少的表達方式,我們將更可能了解他們的需求, 這個過程中也能鼓勵兒少為自己思考、做決定。(司法院FB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