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身條款釋憲案
根據新聞報導,在憲法法庭今年1月改制前不久,收到40件釋憲聲請案,其中聲請人包含34名死囚一同挑戰最高法院,認為其內部分案規則違憲。34名死刑犯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併案開說明會,討論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是否規範不足。
1.何謂連身條款呢?行之有年的最高法院終審「連身條款」,就是刑事、民事更三審以上,以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再上訴(更二審)案件,由原承辦法官承審,多年來被法界質疑違反法官法定、迴避、隨機分案等原則。其問題點在於一為「上訴最高法院的重大刑案經第三審發回後再上訴,仍由原承辦股法官審理」、其二為「自更二審以後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皆由同承辦股法官辦理」。認為一直由同樣的法官承辦案件,所做出的判決有何公平可言?根本是剝奪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的訴訟權。
2.訴訟法上不是有法官迴避的規定嗎?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規定在第17條: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屬於法官應迴避之理由,而所謂的「前審」,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指的是「同一推事(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
但這個規定只有限制「前審」的法官應自行迴避,但如果像最高法院這樣讓相同個法官不斷在第三審承辦同一案件,由於參與的同樣屬於「第三審判決」並不算是「前審」,不符合法官自行迴避的要件,因此單就法律層面最高法院的作法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3.第三審法院可以自為判決
一直讓相同的法官承辦相同案件,雖可讓最熟悉案情的法官迅速作出判決,但我們看到的卻是最高法院不斷做出「發回更審」的判決,導致被告不斷來回於更審及三審之間。其實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在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之確定時,第三審法院可以自為判決。若是能勇於做出自為判決,而不是無限輪迴發回,對於訴訟經濟及被告的人權都可以有顯著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