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發洩還是公然侮辱?

據新聞報導伍姓男子2020年行經台中車站時,認為紅線設置不當,向正在值勤的女警提出建言,女警卻不受理,伍男當場飆罵「太嫩了嘛!」、「妳他媽的」、「妳屌什麼屌」,被女警逮捕依妨害公務罪法辦,一審卻以「情緒發洩」,未必具侮辱犯意,判決伍男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宣稱「屌是指性交動作(動詞)」,二審法官卻認為檢方執著「屌」的單字意思,二審認同一審見解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台中地院認為,就雙方對話內容來看,伍男是對女警接獲民眾陳情的消極態度,表達不滿與質疑,以粗鄙言詞表達憤怒之意,用詞不文雅、不高尚,亦有失莊重,卻不是抽象恣意謾罵,這類言詞的「情緒發洩」目的,遠遠大於文義上的侮辱功能,伍男情緒激動而有類似的粗俗字句,是慣用於宣洩不滿情緒的口頭禪,未必有辱罵女員之意,據此判決無罪。

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認為「屌」是指性交動作(動詞,指對女警性交之意),伍男對女警揚言「妳屌什麼屌?」,是辱罵執行公務的女警,且當時伍男語氣大聲、咄咄逼人,最後口出惡言,並非單純的宣洩不滿情緒。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對照雙方交談內容,難以認定伍男主觀上有侮辱公務員的犯意。檢察官爭執「屌」的單字義解釋,自無足採,維持伍男無罪,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公然侮辱一般人跟公務員有差嗎?

  1. 因為辱罵對象不同,所面臨的科刑程度亦有所不同

一般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情況如果像是本案的對象是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則檢察官起訴之條文會以刑法第140條起訴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由條文可以得知,辱罵公務人員所面臨的刑責將會比一般來得重。

2.構成要件不同

一般公然侮辱罪必須要行為人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為侮謾辱罵,足以產生輕蔑被害人人格者為其構成要件。只是該當侮辱公務員罪必須是該公務員正依法執行職務時,否則仍僅構成一般之公然侮辱。

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侮辱,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斷,畢竟「屌」、「他媽的」等語確實屬於粗鄙之言語,足以貶損他人之評價。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既禁止侮辱公務員,其規範之效果必同時保護公務員個人之人格法益,故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所保護之法益應包括公務員個人之人格法益在內,該罪與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應係立於法規競合關係,是被告伍姓男子公然以穢語侮辱執行職務之女警員,應依法規競合關係,從一重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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