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否可變更約定內容?離婚協議書簽名前要留意的重點

好聚好散!提醒離婚協議書簽名前要留意的重點

據新聞報導藝人大S去年6月與汪小菲協議離婚後,於今年3月和韓國藝人具俊曄再婚,而從那時開始,汪小菲似乎沒有依照協議約定,支付每月數十萬元的費用,累積金額高達500萬元。大S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台北地方法院也已核發扣押命令。本來結婚打算幸福快樂過下半輩子,若沒能跟對的人走到最後,離婚已經夠令人懊悔了,一旦沒擬好離婚協議,恐怕只會更加後悔!想要日後不出惡言好聚好散,有些事情最好在下筆簽名之前搞清楚!夫妻離婚後,除了婚姻關係身分消滅外,常伴隨財產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損害賠償、贍養費、子女親權及扶養費等議題,簽署離婚協議書時,若涉及這些議題,建議一併寫入離婚協議書。

一、 簽署離婚協議書不代表雙方已經離婚

依據民法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夫妻兩人同時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算完成離婚程序,發生離婚效力。若夫或妻一方拒絕前往辦理離婚登記,因為涉及純粹身分行為,是無法向法院請求他方履行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約定。

二、簽署離婚協議書的兩位證人,必須知道夫妻雙方有離婚真意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要如何才符合法律規範,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所以,證人可以當場確認夫妻有離婚意思,若夫妻二人沒有同時在場,也可以透過電話聯絡詢問不在場一方,必須要符合親見親聞夫妻有離婚之合意,避免因為不符合離婚法定要件,導致嗣後一方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確認離婚無效。

三、離婚協議書記載事項

離婚協議書除了記載兩人同意離婚意思外,若有子女、財產或其他兩人約定之事項,可一併注意有無記載。

(一)子女親權

若育有未成年子女,夫妻兩人可以約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採共同監護(父及母均為法定代理人)或單獨監護(父或母其中一人為法定代理人)模式,若採共同監護可以約定主要照顧者為父或母,決定子女與何人同住;若採單獨監護,通常子女就是與單獨監護方同住。有無監護權與支付子女扶養費用是兩件事,無論有無取得監護權,雙方在法律上都需要分攤子女扶養費。

(二)子女探視權

雙方可將協議好的探視接送地點、探視時間撰寫在離婚協議書上,未來照著約定進行即可。若日後有需要調整探視時間方式,當雙方無法協議時,可再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但需要說明請求變更的原因。若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未處理此事項或協議不成沒有記載,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

(三)子女扶養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有影響1,所以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一方,可向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一方請求分擔每月扶養費。現行法院實務多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每年度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標準,原則平均分擔,若雙方每月收入有明顯落差可主張調整扶養費分擔比例。

(四)財產請求

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如果夫妻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沒有另外以書面約定,夫妻間依法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適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各自有管理、使用、處分的權利。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意思是雙方離婚時,計算各自名下婚後財產、婚後債務,計算後如有剩餘,雙方差額應平均分配。

(五)其他約定

除了上述比較重要的約定外,如果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彼此借款、因外遇離婚,沒外遇的一方想請求損害賠償、或者保險契約想更改要保人、給付贍養費,這些約定也都可以寫進離婚協議書裡,只要不要違反法律規定或違反善良風俗,雙方協議好都可以寫入協議書。也可約定對離婚條件須保密,不得對第三人透露,並可透過加註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拘束雙方如實履行保密義務。當一方違反約定向第三人揭露時,違反約定者負有給付違約金責任。

四、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書只須符合夫妻及兩名證人簽名並經過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有效力。即使沒有經過公證,也不影響離婚效力。但離婚協議書若經過公證,其便利性在於財產分配條款(扶養費、夫妻財產約定等涉及給付金錢的約定),可透過公證為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若他方不履行,可逕為強制執行,不須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不履行離婚協議書,該如何處理?

離婚協議書會依有無公證而有不同處理方式:

(一)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須至法院提起訴訟

如有一方不依照離婚協議書履行約定,就屬於違反契約,因為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執行力,須透過法院裁定或判決才能強制執行。

(二)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若屬於財產約定可逕為強制執行

因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關於金錢給付之約定,具有執行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若是違反探視方案,此時仍須向法院提出訴訟,取得裁定後始得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書可否變更約定內容?

若當初離婚協議沒有要求對方不能再婚,就不能以此為由,自行取消支付生活費的承諾。有些實務案例針對贍養費的部分,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下會約定「再婚就不再支付費用」,例如前妻若改嫁,前夫便不再給她生活費。而最主要依據還是當初的離婚協議書是如何約定。如果其中有一人不滿離婚協議內容,可以提出其條款「顯失公平」,再打官司變更或不履約。

簽署離婚協議後,如果想要變更子女扶養費和或給付方法,通常建議雙方先協商,若無法進行調解,就必須交由法院審理。如果是請求變更金額,若沒有具體的說明現狀有何情事變更,需要提高扶養費,基本上法院還是會尊重當時離婚協議的扶養費金額為主,所以在簽署時就應該審慎衡量雙方的經濟狀況。

若是請求「減少」扶養費金額,有可能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原則上不會裁判減輕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除非是應給付的一方發生「重大事故」而達到情事變更的狀態。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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