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路新聞(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13492,詳參自由時報社會新聞),有一位男大生因為不滿在圖書館內鄰近的另一位同學使用電腦、敲打鍵盤的聲音太大,因此在網路論壇發文公幹該名同學,除了在該文章內表明「幹你娘」等文字,也一併附上該位使用電腦的同學側面照,嗣後遭該名同學提告刑事妨害名譽,一審判決該名同學有罪,二審卻改判無罪,則究竟關於刑事案中,法院判斷妨害名譽的標準為何呢?
常見的妨害名譽罪,大致分成二種犯罪類型,一種為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一種為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所規範的行為並不相同。依照司法實務的運作模式,所謂公然侮辱罪,是處罰不具評論性質的無端謾罵;而誹謗,則是處罰可以毀損別人名譽、貶低別人之人格的評論。區別方式,其實很簡單,提供一個簡單的區分標準,就是看罵人的傢伙有沒有講出一個故事,如果有,就是誹謗,如果沒有,就是公然侮辱。例如,罵人家「幹你娘」、「臭婊子」、「畜生」、「垃圾」等等,就是沒有講故事,純粹在罵一個人,屬於公然侮辱的範疇。反之,如果涉及到人、事、時、地、物,例如「小叮噹在公司上班、手腳不乾淨,根本小偷」、「胖虎每天都欺負葉大雄,根本惡霸」,就是誹謗。
大家都不喜歡被人家說閒話,但是活在言論自由的國家,每個人也保有言論自由,這中間要如何作衡平,便是執法者展現智慧的空間。在公然侮辱的情況,法院保障「被說的人」會比較多一些,因為無端罵人家「幹你娘」、「臭婊子」、「畜生」、「垃圾」等等言論,卻不作任何評論,也說不出任何理由,就比較屬於情緒性的人身攻擊了。當然,每個人的口頭禪、說話的脈絡不一樣,但當法官認為這樣的言論目的是無來由的要讓別人難堪、或讓人名譽減損,通常就會判決罵人的行為屬於公然侮辱,所以,不要再上網查到底那些話屬於公然侮辱了,這並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一個詞彙是否是在罵人,完全取決於法官來判斷前後脈絡來作認定,很難用隻字片語,就推論不同的文字、話語有無涉及公然侮辱。
至於,誹謗的情況,法院要調查的事實可能會更多一些,畢竟評論一件事件,每個人都是依據自己的想法,如果過份處罰說話的人,有時候會產生寒蟬效應。舉例來說,「胖虎每天都欺負葉大雄,根本惡霸」,這句話可能是小夫講的,原因是因為小夫看不過去胖虎每天霸凌大雄的惡行惡狀,想要揭發他,這時候,如果胖虎有所本,就是一種意見的表達,應該受到保護。反之,如果胖虎根本沒有欺負葉大雄,根本就是小夫腦補杜撰,企圖帶風向,這樣的行為確實就會影響到別人對胖虎的評價,當然就是要被處罰的行為。所以,在誹謗罪的領域,通常法院調查的重點,就在於說話的人講的故事是否是真實的事實,是否為說話的親歷親聞,如果不是,說話的人是憑什麼證據講出這個故事,不是無來由的潑糞、抹黑。這和公然侮辱單純研究字面意義的情況,就有些不同。
吵架時,我們面的事件,本質上是一種糾紛,糾紛裡面,兩方各自都有立場,也帶有情緒,所以互相傷害,表達令人不悅、難堪,或減損別人名譽的話語,是常見的狀況,在我們國家的法律裡面,妨害名譽的犯罪相較其它案件,並不是犯罪質量非常高的犯罪,所以通常,只要兩邊能和解收場,互相撤回告訴,基本上,執法單位也沒有介入處理的必要,更不需要再走官司,進行案件,換句話說,面臨遭到追訴的情況,與其堅持自己無罪,不如換個心境、換個說法,找個第三人,例如透過律師,或透過友人,去與另一方溝通協商,嘗試和解。這樣的方式,除了能夠節省掉遭到執法機關追訴的心理壓力,更能確保在協商情境中,不會因為自己或他人的情緒,讓可以化解的糾紛破局,雙方面臨更大的損失,如此就相當可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