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了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依據現在的制度,最高法院大法庭是有統一解釋法律的權限,所以絕對會影響到我國司法制度目前對於累犯的認定方法。
一、 什麼是累犯?
1. 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當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時,就稱為累犯,會被罰的比較重。
2. 之所以要處罰累犯,原因有各種不同的說法,但大抵來說,可簡略理解為:這傢伙就算已經被刑事處罰完畢了,還是對於刑罰無感,既然如此,可能要罰重一點,才有辦法達到教化功能。
3. 所以,累犯是有對應的法條的,當然有其法律定義,如果不斷的犯罪,一犯再犯三犯,也未必構成累犯喔,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才能加重。大體來說,要具備成立累犯的條件,要符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二大要件。
二、 什麼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1.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指的是犯罪之前,曾經被法院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而執行完畢,所以,如果之前的法院判決是判「罰金」、「拘役」(被關的日數少於60日,就是拘役)的處罰,就不符合此一法律要件喔,就算之後再犯罪,也不會構成累犯。
2. 例如,胖虎因為揍了大雄,法官判決胖虎犯傷害罪,要被處罰拘役四十日,當判決確定,胖虎會收到地檢署的執行通知單,胖虎便入監執行,關了四十日後出監;出監後,越想越生氣,又去揍了大雄一頓,大雄又繼續提告,法官看到胖虎,一定會跟胖虎說,又是你,你最特別,你怎麼每天都要揍大雄,但無論如何,這時候也不能依據累犯的規定加重處罰,因為胖虎不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是「受拘役之執行完畢」。
3. 理解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應該就是被判徒刑,然後也已經關完了。但在我國,不是被判刑,就一定要關,如果符合下列情況,在收到執行通知時,我們可以跟執行的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
(1) 只要犯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徒刑、法院判6個月以下徒刑,是有機會易科罰金的,也就是繳錢換不被關的概念;
(2) 抑或者,不管法定刑是否5年以下徒刑,但法院只判6個月以下,也有機會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也就是以服勞動換不被關的概念。
4. 如果執行時,我們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通過了,之後錢也繳了、社區打掃也去打掃完了,這樣也算是執行完畢。而且,也還是算徒刑執行完畢喔。舉例而言,胖虎因為揍大雄,被法官判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確定,胖虎去執行時,跟檢察官聲請要易科罰金獲准,拿了厚厚一疊鈔票把易科罰金繳光光,就算執行完畢了。倘若一繳完錢,胖虎在路上遇到大雄,再毒打他一頓,之後傷害又被起訴判決,這時候就會構成累犯啦。
5. 比較麻煩的是,有些人會卡到假釋的問題,假釋的意思,就像是刺激1995裡面的摩根費里曼關到一半申請先暫時回到社區,在司法機關的監督下適應社會,是一種關到一段時間後,先把人犯放出來適應社會一下的制度,所以假設中的人犯,原則上還沒執行完徒刑喔,假釋一定要期滿未經撤銷,才算徒刑執行完畢喔。
6. 舉例來說,如果摩根費里滿被判徒刑五年確定,後來也入監執行,執行到四年報假釋獲准出監,先去超商工作,這時候摩根費里曼還有一年的殘刑尚未執行完畢,要等到假釋期間到期,摩根費里曼都有遵守假釋規定完成相關程序,假釋被撤銷,才算執行完畢。換句話說,如果摩根費里曼在假釋期間內,在超商上班時,殺了葉大雄,這是在假釋被撤銷前發生的狀況,徒刑就還沒執行完畢,不算是累犯,不用加重,特別吧。
7. 累犯加重是以刑罰執行完畢作為起算時間,5年內如果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後面那個罪就會構成累犯。
三、 什麼是「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1. 首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所犯的犯罪必須要是故意犯才有必要加重。例如,胖虎揍大雄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確定,也執行完畢了。之後胖虎騎摩托車時,不小心碰撞到小夫,發生事故,小夫又提告過失傷害罪,想想看這種情況,縱使法院後來判刑,有必要累犯加重嗎?顯而易見,胖虎也是不小心出車禍阿,任何人都有可能會不小心,如果不是故意犯罪,沒有必要累犯加重。
2. 再來,「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彰顯的是任何人執行完畢後,還是有可能犯罪,如第二次犯罪距離執行完畢已經間隔五年了,時間已經過太久了,再次犯罪我們也沒辦法說他一定是比較不怕處罰,這時候也就沒有必要依據累犯規定加重。至於,如何判斷執行完畢距離第二次犯罪行為的時間多久,通常會以法院刑事案件前案紀錄表來作觀察。
四、 累犯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1. 刑法第47條第1項指出,當符合累犯的情況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怎麼加才是對的呢?
2. 所謂「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一個「至」字,是指「至多」的加重到二分之一的意思,在構成累犯時,法官最高可以加到法定刑的二分之一,但不一定要加到二分之一。
3. 舉例來說,加重竊盜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累犯時,法官至多可以加重判到7年6個月,至於法定刑的下限6月,也會因為加重而調整,司法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以月為計算單位,操作上的累犯加重結果,法官最輕則通常會判7月有期徒刑。
五、 當構成累犯的時候,法院的法官必定要依法加重嗎?
1. 早期,如果胖虎構成累犯,法院的法官會跟胖虎說,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是在那邊,我必須依據法律審判,所以一定要適用此條文加重。如果法官看胖虎很可憐,用累犯加重實在太慘,例如胖虎是飢寒起盜心,偷吃小叮噹的銅鑼燒,或是上廁所忘記帶衛生紙,偷了靜香的衛生紙之類的,有的時候會用情輕法重的理由,幫胖虎再減刑,但機率不高。
2. 所以,累犯的條文必須強制加重,讓法官沒有個案調整的空間,大家都覺得怪怪的,另外,有一個不能說的秘密,就是法院的法官要去看前案紀錄表,對法院來說是一個很大的負擔,有些被告的前案紀錄表高達二十、三十頁,執行的狀況錯綜複雜、又有合併執行的情況,法官常常會花過多時間判斷有無累犯,而擠壓到辦案時間,所以很多法官也主張,乾脆就讓法官直接從「有無同種類案件」的犯罪前科,在量刑時予以審酌要不要判重一點就好了,不要再花時間在較為技術性的法條操作上。
3. 為此,大法官曾於釋字775號作出解釋,宣告累犯強制法官一定要加重,是違憲的,後來影響到我國的法官適用累犯規定時,會考量個案的狀況,有無同種類的犯罪情況,決定是否要加重。
4. 但是,法院在開庭時,針對要不要累犯加重的辯護,被告和檢察官經常都是形式、機械性的,針對被告的前案紀錄表,進行說明,沒有具體提出資料,於此情況,倘若法院的法官認為無從認定個案究竟有無累犯加重的必要事實存在時,這樣的舉證不利益,究竟要歸被告還是檢察官來承擔?對此,最高法院在首揭裁定中指出,這是檢察官要負擔證明義務的,檢察官要努力提供事證資料來讓法官形成加重的心證,且這些證據需要經過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才可以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否則,法院的法官不可以單以未經辯論的證據資料來論斷是否要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