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豬手爭議處理-成為嫌疑人或被告了,該怎麼處理?

據報載:新北市淡水區1名正妹沿中正路與沙崙街口騎乘自行車,一個重心不穩連人帶車摔倒在地,路過的江姓男子熱心上前扶一把,竟趁機伸出鹹豬手撫摸正妹全身,正妹嚇到立刻跑到超商求救(可參考ETtoday新聞雲 2022年04月15日 11:38社會新聞,記者黃宥寧報導;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415/2230273.htm)。

就此篇新聞,前二篇文章有跟各位聊到刑事追訴的規定與程序。這次我們要來聊聊如果您被人家誣賴為鹹豬手了,要怎麼保護自己呢?在我國,只要有人對您提起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法等刑事告訴,不管您是有做還是沒做,在刑事案件的程序中,便會成為被告,有很大的可能就是要出庭應訊了。通常,除非您心理有底,這會是猝不及防的打擊。想想看,有天您在上班工作時,電話突然響起,來電的一方表明自己的身分是警察,要約您製作筆錄,說有人對您提告性侵害等,在毫無頭緒之際,會如何天人交戰呢?

您一定會想,怎麼可能是我,我怎麼會遇到這種事?其實,很多被判刑的被告,在收到通知的當下,也是這樣想的。原因為性侵害、性騷擾的案件,有很大的可能是在隱蔽的空間發生,所以證據資料,往往是不太充分的,承辦案件的過程當中,除非有明確的證據,比方錄音、錄影,要不然在沒有證據的情況,警方、檢察官、或是法官,都是以告訴人的講法,作為調查主軸,以此判斷告訴人到底是要仙人跳,還是真的被性侵害了。既然是告訴人先告,告訴人的講法,鐵定會被承辦人員先看到,人難免會先入為主,立場有時對於被告就不是非常友善了。

但法律不是規定我們不自證己罪嗎、而且須要有證據才能論斷我有犯罪阿?沒念過法律的人都知道這些法律常識,警察、檢察官或法官這些公務員一定會明察秋毫,一定不會誣賴我吧。這樣想,邏輯上沒有問題,但忽略了一個重點,就是人性是沒有邏輯的,法律是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同,沒有標準答案。一加一等於二,這是地球表面上的人都會回答的相同答案,不需要特別強調,但一個人有沒有性侵害、性騷擾,十個人可能會有十種不同的看法,換句話說,這是人在判斷事情,沒有絕對的事。所以遇到事情時,要想的如何安全下庄,而不是一直糾結在我是清白的,但為什麼別人不相信我,自怨自艾,自說自話,不然,陷於情緒中,沒辦法客觀分析自己的狀況,自身處境會越來越危險。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會先由地檢署偵辦,倘若我們被人指控性侵,偵查中檢察官有可能會先自行通知我們到地檢署製作筆錄,也有可能會先委請警方通知我們到警察局製作筆錄,評估法律上的風險,我們會從證據層面分析,看看告訴人提供給檢察官、警方手上有什麼證據資料。性侵案件中,會有的資料大概會有「告訴人的說法」、「對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診斷證明文件」等資料,那我們要怎麼知道對方手上握有的資料有哪些呢?

1.「告訴人的說法」:

首先,檢警通知製作筆錄時,警察會先預擬好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通常是依據告訴人的說法所設定的,其中關於案發的「人、事、時、地、物」,警察的問法可能很概括,一種是叫我們直接回答一個概括的過程,例如「幾月幾日,你去哪裡,可以說明一下嗎?」。這種問法,可能就是告訴人指述並不具體,警方無法整理出重點的狀況。然而,如果是很具體的問法,例如「告訴人說你有摸他的屁股,還捏了一下」這種問題,說我們就要特別留意,因為這些問題,十之八九就是告訴人筆錄的講法。

2. 「對話紀錄」:

對話紀錄,通常就是LINE或是WHAT’S APP等通訊軟體的軌跡。有時候,告訴人常常會傳送訊息質疑被告。例如「你那天怎麼偷摸我」、「你那天怎麼占我便宜」,藉由這種方式來測試被告的反應,如果我們收到這樣的訊息,就要有一定的敏感度,對方可能要採取法律動作了。然而,有沒有佔便宜,可能大家的理解、身體界線的認知不同,不見得對方覺得我們佔便宜,就真的是我們要佔對方便宜。但臺灣傳統教育,常常會傳授以合為貴的價值體系,導致有些人為了避免衝突,會先回復:「不好意思,造成你不舒服很困擾」、「對不起,那天我喝了點酒,有些醉,不是故意的」等道歉訊息,企圖用讓步的方式緩和兩方的尷尬、或避免後續糾紛,孰不知,司法體系常常會以「如果你沒有做,不須要道歉」、「如果你沒有做,要強力的否認」等邏輯,以這個作為強而有力的證據,瓦解您的辯解。所以恪守,當看到這樣的訊息出現在手機中時,第一時間必須立場堅定的否認對方的講法,不要隨便道歉,才不會吃了虧。

3. 「監視錄影畫面」:

依據經驗,直接錄到案發過程的監視錄影畫面通常不常出現,如果出現,通常我們要思考的就是對方可能屬於有意設局仙人跳了,不然怎麼會有餘裕準備攝影設備來錄製自己遭侵犯的影像呢?

這邊的監視錄影設備,通常是只有拍到告訴人與被告有共同前往現場或離開現場的畫面,舉凡一同進入或離開KTV包廂的影像、或是先後離開的畫面檔案,通常,執法人員會藉由告訴人離開時與被告的互動來推斷當下的狀況是否屬於侵犯,舉例來說,如果告訴人說在包廂內被摸、佔便宜,離開時還跟被告摟摟抱抱,那就會讓人匪夷所思了。

4. 「診斷證明文件」

如果摸告訴人、或手指插入對方的性器,導致告訴人受傷,抑或是告訴人事發後立刻前往醫院就醫,並主張遭性侵被醫院通報,這樣的文件也常會作為佐證的資料。比較有爭議的是,司法實務有時候會以遭到侵犯後罹患創傷性壓力症候群,作為論斷之基礎,然而,創傷性壓力症候群的成因,往往難以查證,畢竟一個人感到很痛苦,可能有非常多的理由,單單以這樣的診斷證明文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是很有爭議的。

5. 偵查程序中的風險評估:

在司法實務上,如果有「告訴人的說法」,搭配2至4號證據中,擇一的一種證據,被起訴的風險,就非常高了,在法律界,這個邏輯叫作「告訴人的指述有證據補強」,非常可信。

或許,您會說,錄影又沒錄到我摸告訴人、對話紀錄只有道歉,我只是要息事寧人阿,怎麼可以這樣對我作出指控呢?但是,務必記住一件事情,就是人性有脆弱的一面,爭議的事件,是爭鋒相對的,並不存在圓滿,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原則,是最簡單的法律原則,縱使沒有念過法律的人,也都朗朗上口。但今天,有一個人,跳出來指控遭受性侵、性騷擾,如果您是檢察官,您會怎麼想?特別是我們的文化背景,大家從小看柯南、看金田一、看少年偵探Q,人人心中,都有英雄主義在作祟,犯罪者就是出現在故事中的特定角色的既定印象,更是根深蒂固在你我心萌芽,不信,您去看看,哪一集的柯南、金田一、偵探Q的兇手,是路旁的錄人?只要有英雄主義存在的一天,主張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原則的人,就是把性命交到執法人員的道德標準中,這並不是理性的作法。

6.需要委任律師嗎?

刑事偵查程序中,被告是盲劍客,完全看不到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資料,自己又被指控性侵、性騷擾的重罪,百感交集,可想而知。警察、檢察官問話時只要施加壓力,多數人根本沒有辦法冷靜思考,遑論看清楚案件中執法人員轉瞬間提示的證據資料。

也正如此,法律制度有賦予被告一項珍貴的武器保護自己,便是委任辯護人,也就是俗稱委任律師的權利。辯護人的功能,最重要的並不是熟稔法律(當然這是基本),而是在司法這項制度運作中,他的立場與被告並不完全相同,立場不同,處理事情的結果便會不同,展現在下列層面。

一方面,辯護人並不是被指控的對象,比較類似旁觀者,不會陷入如同當事人遭到追訴的緊張的情緒中,所以,在當事人需要作決定時,他有陪伴及協助引導的功能,而且,如果在製作筆錄前,就委任律師,他可以先預先告知製作筆錄的程序,可能提示的證據,當事人心中比較篤定,製作筆錄時也才更有餘裕看清現狀,又在偵查程序中,辯護人可以全程在場,他可以體驗中間的任何一項細節,看清楚提示的證據,協助記錄,這和被告作完筆錄後,跑去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結果是完全不同的。

另一方面,也是最實際的層面,辯護人替被告講話,是行使辯護權,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被告替自己講話,不管有作、沒作,都很容易被當作狡辯,喪失周遭執法人員的信賴感。

並且,法律是非黑即白,但社會事,不是非黑即白,如果,考量到刑事程序的壓力,在有辯護人在的情況下,可以藉由辯護人協助聲請向法院與被害人調解,調解,說穿就是花錢消災,要花錢消災,自己出面談、和律師出面談,立場、切入的角度、最重要是閱聽者的感受,便會完全不同,一樣是立場的問題。

所以,辯護人的功能,是幫我們爭取無罪嗎?其實不然,他的功能,是提供一個不同的立場,是否要委任辯護人,我們要考量的我們在性侵、性騷擾案件的刑事程序中,會面臨的立場問題。法律本身,往往不是最困難的,最困難的是,這個社會氛圍和價值觀中,對於一個被告的角色、身分、立場的定位,不管有沒有做壞事,他就是一個被追訴的對象,就是可能的好色之徒、就是較為弱勢的一方,如果自己面對,可想而知,就是要獨自面對這樣的壓力情境了。話說回來,究竟要不要委任辯護人呢?其實,沒有對錯與否,就是一種處理事情的立場選擇而已。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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