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新北市淡水區1名正妹沿中正路與沙崙街口騎乘自行車,一個重心不穩連人帶車摔倒在地,路過的江姓男子熱心上前扶一把,竟趁機伸出鹹豬手撫摸正妹全身,正妹嚇到立刻跑到超商求救(可參考ETtoday新聞雲 2022年04月15日 11:38社會新聞,記者黃宥寧報導;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415/2230273.htm)。
就此篇新聞,上次有跟各位聊到刑事處罰的規定。這次我們要來聊聊具體的程序要怎麼進行,各位試想,倘若您被人家伸鹹豬手了,但選擇不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如果這件事情完全沒人知道,則縱使對方犯罪,這樣會被處罰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由此可知,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須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犯罪的行為才會被追訴。
問題來了,我們要怎麼透過既有的制度來主張權利呢?一般來說,涉及到性騷擾的案件,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追究加害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一) 所謂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追究犯罪的國家單位。在我國,刑事程序的發動及主導,是由檢察署內之檢察官處理。告訴的意義,在於讓檢察官知道有人對您實施了犯罪行為,並據此展開調查。
(二) 至於,應循何種管道提出告訴,在我國,約略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是我們較熟稔的方法,即到警局報案,警察於接獲報案後,會先進行初步蒐證,再將相關事證交由地檢署來作處理,循此種方法報案後,可向警方索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作為已報案之證明文件;第二種則是直接到地檢署提告,由檢察官親自開庭了解案發經過,視情況再交由警察機關協助調查、抑或由檢察官自行傳訊相關人等到場進行訊問。
(三) 上面二種程序,並沒有優劣之分,法律也沒有強制規定要以何種方式處理,主要還是看何種方式被害人比較方便自在。要注意的是,提告之前,建議可以蒐集手邊現有的證據,以利偵查機關更為迅速的調查。常見的證據諸如雙方間的對話紀錄(即伸鹹豬手的人嗣後道歉所傳送的訊息)、監視錄影畫面、目擊案發過程的證人等,都是有幫助的證據資料。
(四) 然而,性騷擾往往是猝不及防,或是在隱蔽的地點發生,倘若手邊真的證據資料不足以直接證明遭到性騷擾,也不用過分擔心。因為提告後,警察或撿察官也會再通知提告之人製作筆錄,這一份筆錄,就是告訴人的說詞,是一份重要的呈堂證,可供辦案參考。告訴人的說詞,在法律上稱為「告訴人的證述」,如果本身可信,且不要前後矛盾,搭配上其他的證據補強,就會是強而有力的關鍵指標。
(五) 並且,被性騷擾後的被害人,常常會陷入嚴重的抑鬱、恐懼中,此時也可以去醫院就診,除了可以讓專業的醫生協助走出情緒的陰霾外,倘若很嚴重,也可以開立罹患「創傷性壓力症候群」的診斷證明,此一證明文件,也可以佐證「告訴人的證述」。
(六) 如果經由檢察官調查,發現對方確實有犯罪,則檢察官便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便會交由法院來作對方有無犯罪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