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等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全面提升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專利及商標救濟採行對審制、司法E化升級及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等。本次智審法修正,希望能夠建構更具專業、效率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以更有效地解決企業紛爭,營造更完善的智慧財產訴訟法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十大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升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一)侵害營業秘密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商法院管轄。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及第13條之4之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修正由智商法院審理。
(三)配合今(111)年6月8日總統公布國家安全法,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智商法院管轄。
(四)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責」及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以提升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審理保護機制。
(五)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的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
二、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新增特定類型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強制由律師代理。
三、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一)參考日本特許法,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
(二)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紛爭,增訂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
(三)引進於法院網站公開向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徵求提出書面意見的「法庭之友」制度。
四、專利及商標救濟採行對審制
因應經濟部擬具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
五、司法E化升級
修正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對象,並明定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六、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七、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
增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特定事件,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
八、促進審理效能
(一)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應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二)降低侵權行為舉證程度,課予被控侵權行為人具體答辯義務。
九、紛爭解決一次性
增訂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議間的資訊交流制度、專屬授權的訴訟告知義務及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的再審限制,以避免裁判歧異。
十、解決實務爭議
修正「更正再抗辯」制度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相關規定,強化訴訟的紛爭解決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