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的要件?

近期台北醫學大學黃彥華教授及其丈夫林泰元等人被控侵吞幹細胞研發成果一案,台北地檢署約談黃女、林南、華華大有監察人高禎祥等三人,依違反刑法業務侵占、背信等罪諭令3人各100萬元交保。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76586

  • 交保的要件?

有羈押原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預防性羈押。)但無羈押之必要時,被告得以交保作為代替羈押之手段。

  • 聲請交保的對象?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輔佐人、辯護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交保,在偵查中檢察官亦得向法院聲請交保停止羈押。

  • 交保之效果?

交保不代表被告無罪,僅是法官認定被告無羈押之必要,被告罪責之有無仍需由後續程序加以認定。

  • 繳交的交保金還能夠拿回嗎?

交保金之主要目的係在確保被告會乖乖出庭,故若被告都有乖乖出庭,經程序跑完後,即不問案件結果,交保金都會由地檢署或法院主動通知而發還。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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