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謝姓男子4度酒駕被逮法辦,高雄地檢署不准易科罰金,直接將他關進監獄,謝表示和75歲老母同住,入監便無法照顧她,希望另做處分,被檢方駁回聲請,謝提起聲明異議,尋求其他易刑處分機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未給謝男陳述機會,撤銷雄檢執行命令,發回檢方另做處分。
- 犯罪都可以選擇易科罰金嗎?
- 第一要件看罪名與判決結果:
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1000、2000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所以並非所有犯罪都可以易科罰金。
舉例來說,若A犯了刑法§121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最重本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即便法官最後判處 1 年有期徒刑 ,也不能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者,例如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若遭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有機會可以易科罰金。
- 第二要件看檢察官:
是否宣告得易科罰金,為法官的權限,但最終決定得否易科罰金的是執行科檢察官。判決確定後,全案卷宗資料會移送給地檢署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最後到底要不要讓犯嫌易科罰金。
- 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應如何救濟?
-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 、485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以書狀聲明異議。
﹡而「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指在判決主文中宣示「刑度」與「易科罰金標準」的法院。
若經法院裁定後,如有不服,仍得抗告。
- 如果繳完易科罰金,還會不會有前科?
即便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未入監服刑,但其執行易科罰金仍是自由刑的執行,故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然有犯罪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