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構成要件是什麼?與竊盜罪有什麼不同?

桃園市39歲劉姓男子發現帳戶多了一筆13萬8770元匯款,即使公司發現錯誤後,銀行客服人員來電告知誤匯,立即請銀行客服人員聯繫劉男返還,劉男2度接到電話均置之不理,後續直接搞失聯並將13萬餘元提領一空,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銀行也寄送轉錯帳號通知,劉男仍全數領光還搞失聯,直到被告侵占罪才驚覺「代誌大條了」,辯稱「以為是前女友要還給他的錢」,說法直接被前女友打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近日將劉男起訴,涉犯「刑法」普通侵占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一、侵占罪是什麼? 「侵占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所衍生的罪刑。

(一) 侵占罪法源 侵占罪的規範列在刑法第335條至338條,依據不同情況分成4種類別,相對應的罰則也有不同的輕重之分:

1.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3.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38條(親人財產侵占罪) 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二) 侵占罪構成要件? 侵占罪成立要件必須要同時包含以下客觀及主觀要件才行。

客觀上 1.一開始是透過「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財物,包含:受人委託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等行為。

2.必須有將當初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3.「他人財物」包含財物、遺失物、埋藏物等「實體物」,例如動產或不動產等,侵占罪侵害的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主觀上 1.年滿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知道「把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失物或埋藏物據為己有」這件事是不對的

3.明知道會犯法,還是因為自己有所圖而故意做這件事 (三) 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差別 同樣都把別人的財物占為己有,侵占罪與竊盜罪有什麼差別? 重點在「一開始手上財物的來源是否合法」!

侵占罪:財物來源是合法正當的,比如說別人轉交代為保管、收藏,或行為人自己合法租借來的,例如租屋。

竊盜罪:竊盜是占據從未合法擁有的財物,直接破壞別人的財物所有權,例如偷別人外套裡的錢包。

二、侵占罪會被關嗎? 侵占罪罰責輕重不一,在刑法中,罰則最輕的是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再來是第335條的「普通侵占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所有侵占罪中,罰最重的就是第336條規範的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分別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以及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公務人員知法犯法絕對重罰,還有可能吃上另一條「貪污罪」。

三、侵占罪和解可行嗎? 雖然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提告後就不能任意撤告,但如果被告能跟告訴人達成和解,比如說以金錢賠償對方損失,約定好不再提告,也簽好和解書,那麼比較容易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或者法官也可能看在當事人已達成和解,進而從輕判決,比如緩刑或得易科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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