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立醫院前林姓總務行政小組長被控將多筆工程指定特定廠商圖利馬性球友施作,且收受5萬1500元賄款,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違反圖利、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判處2年徒刑,給予緩刑2年。
- 何謂緩刑?
係法官考量罪犯所犯的罪責輕微,沒有那麼嚴重,所以為了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而給予緩刑,也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犯人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
- 緩刑的要件?
依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的要件有三:
(一)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
(三)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暫不執行為適當」:法官會依犯人的性格、職業、犯罪情節輕重或是犯罪後的態度等來判斷。而法院得斟酌於緩刑宣告時,命犯罪人為特定事項,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或提供義務勞務等。
- 緩刑的期間?
法院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而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緩刑會留下前科嗎?
如果緩刑期滿,且法官沒有宣告撤銷緩刑,原來宣告的罪刑就會失去效力,也就是說不會有該犯罪之前科。
- 撤銷緩刑的原因?
依刑法第75條規定,犯人若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間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得撤銷原先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