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是什麼?什麼是”修復促進者”​?

每當重大社會案件發生,隔著新聞看見當事人承受巨大的衝擊及痛苦的畫面讓人不忍也氣憤,我們都期望司法可以妥善發揮懲罰犯罪、修補受害者傷害的功用,來實現共同追求的正義,而我們也知道,單單完成懲罰與賠償的工作往往是不夠的,這些傷害的發生,也提醒我們,要實現完整的正義,必須從探究其背後的成因開始,滿足當事人對真相的追尋,乃至傷害的復原,整個漫長過程都必須提供足夠的協助和陪伴。​

今天來介紹,大家可能還沒有那麼常聽過的「修復式司法」是什麼:​

什麼是「修復促進者」​

2008 年開始,我國將「修復式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或稱修復式正義)」列入重點政策之中,有別於一般大家對司法所熟知的刑罰功能以外,在於修復式司法更加著重在如何理解當事人的傷痛,協助追尋真相,並開啟修復對話的可能性。​

在修復的過程中要發揮這樣的功能,就會需要由受過培訓且具備法律、心理、社工等相關專業背景的「修復促進者」介入,確保在「尊重、和善、自願、安全、平等及不受干擾」的環境下開啟對話,給予雙方需要的陪伴和專業協助。​

偵查、審判、執行程序都可以啟動​

在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後,修復式司法便陸續納入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行刑法等條文中,在偵查時,檢察官可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進行修復會議;審判中,法官也可以在參酌關係人的建議後,視情況轉介修復;就算已經在監獄服刑的執行階段,監獄方也可安排相關團體進行修復工作。而在少年事件中,少年法院也可以經過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同意後轉介,讓整個司法程序盡可能承接住每一個當事人。​

雙方有「知」的權利​

此外,修復式司法尊重雙方的自主意願,除了在程序開始前會完整的告訴當事人相關權利外,也會進行「開案評估」審酌這樣的方式是否有對被害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雙方是否處於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狀態等因素。最重要的是尊重當事人意願,法院在作成轉介修復的決定前,或在修復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不附理由退出程序,並交由法院繼續審理案件;若達成修復協議,法院有斟酌是否作為從輕量刑的最後裁量權,而就算最後退出或未能達成協議,也不會成為後續法院的從重量刑的參考,避免發生誤解,導致不敢參與,或被迫參與,或被迫達成協議,藉此達成雙方能夠不受干擾地進行修復式司法的目標。​

賦予司法修復功能,讓正義更完整​

修復式司法的目標並不是直觀上尋求被害人的原諒,或是強迫雙方一定要和解,而是希望透過創造溝通的機會,讓有意願的當事人有開啟修補傷害的機會,讓司法在不幸事件中,除了扮演審判、懲罰的角色讓案件落幕以外,也能協助當事人能儘快從這場生命風暴走出,展開新的生活。​

FB:晉凱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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